高雄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揭露不足遭點名 消防局迴應曝考量

高雄市消防局至列管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處理高風險場所檢查。(翻攝照片/洪靖宜高雄傳真)

高雄市消防局列管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處理高風險場所,並於網站上公佈名稱、地址及場所屬性。不過,審計處卻點出,公共危險物品名稱卻未公開,待檢討改善。消防局說,是因考量到公司內部機密,目前於網站增列申請表單,有需求的民衆可申請查閱。

據統計,高雄市消防局列管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共計362家,其中達管制量30倍以上有179家,未滿30倍196家。但遭審計處點出,雖消防局已公開列管達管制量30倍以上的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但各場所製造、儲存、處理的公共危險物品項目卻未刊登,也未依《災害防救法》公告相關各類場所消防防災、防護或安全防護計劃等事項。

依《災害防救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各級政府平時應適時公佈災害潛勢等調查分析結果,又依《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第2條規定,災害潛勢資料公開種類包含達管制量30倍的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及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且員工在30人以上之可燃性高壓氣體制造、儲存、處理場所,還有爆竹煙火製造場所、達管制量30倍的儲存或販賣場所。

根據規定,應公開的資料項目包含場所名稱、達管制量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或爆竹煙火的名稱、消防防災計劃、消防防護計劃或安全防護計劃。

高雄市消防局表示,公共危險物品種類名稱及消防防災計劃、消防防護計劃或安全防護計劃等資料的查閱則採申請方式辦理,是因爲考量存放物品涉及製程等公司內部機密,因此採取增列申請表單供民衆使用,但也會審覈申請身分和用途,依規定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