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U型道下客被開單 運匠辯:藍牌一堆誰看得懂
臺南一名計程車司機,今年3月載客至高鐵臺南站U型車道下客時,遭警方以「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指示」爲由開單,事後被交通局裁罰900元。(翻攝googlemap)
開計程車下客竟被罰錢!臺南一名計程車司機,今年3月載客至高鐵臺南站U型車道下客時,遭警方以「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指示」爲由開單,事後被交通局裁罰900元。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現場標誌指示不明,「根本看不出只能載客、不能下客」,要求撤銷罰單。然而,法官審理後認定,現場標誌清晰明確,司機身爲職業駕駛「難推諉不知」,最終判決司機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這起事件發生在114年3月30日下午,陳姓運將載客到高鐵臺南站歸仁區的武當路U型車道,讓乘客下車。警方當場攔查舉發,認定他違反「臨停載客區禁止空計程車進入」的標誌規定,依法開單。事後,臺南市交通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裁處900元罰鍰。陳男不滿,認爲標示不清害他誤闖,一狀告上法院要求撤銷處分。
陳男主張,U型車道入口處根本沒有明確標示「僅供載客」,現場一大堆藍色指示牌,容易讓駕駛混淆。他當天是依照周邊道路指示,開進去讓乘客下車,完全符合現場標示,質疑交通局標誌設置不明,違反法律保留和行政透明原則,強調「一般人根本看不懂」,罰他不合理。
但法官勘驗現場照片,直接打臉司機說法。照片清楚顯示,U型車道入口左側燈杆上,掛着「本載客區禁止空計程車進入」、「高鐵載客臨停區」兩個標誌,字體清晰、毫無遮蔽,設置完全符合規定。法官更指出,陳男領有職業小客車駕照,對計程車專用標誌「應知悉甚詳」,行經時本該注意標誌內容,卻仍違規下客,就算不是故意,也有過失,依法就得挨罰。
法官在判決中強調,交通標誌設置屬於主管機關的專業裁量,用路人若對設置方式有意見,應透過陳情管道反映,但在標誌依法變更前,「所有人都有遵守義務」,不能隨便以「標誌不清楚」作爲違規藉口,否則交通秩序將大亂。
最終,法院認定陳男違規事實明確,交通局裁罰合法,駁回其訴訟,並判他負擔300元訴訟費。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