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死亡車禍 仍有19件待複驗
交通部長每月召開道安會報公佈中央及各縣市數據指標、改善進度,也讓各縣市「競賽」白熱化。記者潘俊宏/攝影
警政署去年七月揪出高雄市有廿八件A1類(廿四小時死亡)交通事故未呈報,目前仍有十九件待複驗;未通報事故多爲「駕駛人事故前已有明顯身體狀況,致無法正常駕駛車輛」或「傷勢並非致死原因」,最早一件發生在去年一月六日,已撤銷交通事故通報。
根據當時新聞報導,四十三歲曾姓婦人上午路倒由救護車送醫,下午發生自撞車禍,監視畫面顯示曾婦的轎車在雄峰路上因不明原因停止一分鐘後突然緩緩向前,最後逆向衝到圓環分隔島上。高雄市查處情形載明「該車前後左右並無其他車輛通過,亦無外在顯性因子影響駕駛,與一般用路人駕駛行爲不同,疑有意圖輕生或疾病導致之情事,爲檢察官及法醫審認尚有疑義案件,進而裁定解剖鑑定。」最後認定非屬交通事故。
另起經解剖鑑定撤銷的案件發生在去年四月五日,地點在美濃區,查處認爲當事人因不明原因跌落路旁水溝,現場無撞擊及倒地痕跡,且車輛未發動(鑰匙未轉動機車電門),研判未有駕駛行爲,非屬交通事故。
尚未複驗完成的案例包括去年三月一日發生於高雄市三民區的案件,當時新聞報導稱洪姓男子騎重機在陽明路直行,到褒揚街口時,對向顏姓男子開轎車左轉,洪在即將撞上時緊急煞車後人車倒地,頭部遭轎車撞擊,機車也當場起火,送醫搶救不治。高雄市查處認爲,當事人因不明原因自摔再遭他車碰撞,研判駕駛人事故前已明顯有身體異常狀況,「疑非屬交通事故」。
高雄市交通局表示,死因未明案件均爲檢察機關審認後死亡原因尚有疑義、實施複驗程序之案件,目前仍尚待蒐集完整事證,再依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
高雄市警局交通大隊長黃元民解釋,許多道路交通事故存在隱藏前因,如車輛駛出路外自撞電杆或跌入水溝會被歸爲「任意駛出邊線」,車輛不明原因與對向來車碰撞會歸爲「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但異常駕駛行爲可能伴隨癲癇、高血壓、暈眩症發作,若以車輛最後動線當作肇事因素,不僅無法顯示事故真正原因,反而會因錯誤肇因歸類而挹注錯誤事故防制資源與方向,嚴重還可能造成事故轉移現象。
黃元民說,去年市警局要求以「刑事鑑識」方式調查事故發生成因與前因,發現異於一般駕駛行爲或違規樣態時更要詳細調查、挹注正確而有效地防制資源,市警局對車禍直接死因、間接死因判定較嚴謹,不是刻意隱匿數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