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發闖紅燈...警密錄器PK小黃行車記錄器 運將贏了

廖姓計程車司機今年初行經臺北市長安東路1段路口時,被當時停等紅燈的警員攔下,指他迴轉時闖紅燈,雖他否認,並要調行車記錄器以證明自己沒有,但警察沒理他就逕自開單。法官勘驗行車記錄器並比照警方密錄器後,發現計程車駛至路口時面對的是圓形黃燈,由於當時車已超過停止線,未構成闖紅燈,撤銷原處分。

判決書指出,廖姓計程車司機今年2月21日下午2點多載客到臺北市長安東路1段附近,放下客人後,駛至長安東路1段與53巷的路口迴轉,被另一側停等紅燈的警員鳴笛攔下,以他闖紅燈,開單告發,雖然廖姓司機說他看到的是綠燈纔回轉,要拿行車記錄器給警員看,但警員堅持自己看到的是紅燈,逕自開單後叫他離開。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收到告發,依員警密錄器顯示計程車在路口號誌轉變紅燈之際違規迴轉,違規事實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等規定,處2700元罰款,並記違規點數3點,但廖姓司機不服,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法官勘驗雙方提出的影像紀錄,依警方密錄器可見當時警員在停等紅燈,見橫向道路計程車出現,計程車迴轉車頭進入對向車道,這時縱向道路行人號誌轉爲綠燈,警員即鳴笛起步追趕攔下司機,之後雙方就發生綠燈還是紅燈的爭執。再看計程車的行車記錄器影像,車左前方略可見停止線,行進時道路號誌爲黃燈再轉紅燈,此時已迴轉至對向車道,頓時有鳴笛聲,警員擺手示意停車受檢,雙方發生爭執,司機問警開什麼?警說紅燈迴轉,引起司機抗議。

法官依筆錄及勘驗結果,判斷計程車向左迴轉時,面對的交通號誌是圓型黃燈,之後再轉爲圓形紅燈,認爲司機並沒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的違規行爲,撤銷處分有理由。此案仍可上訴。

計程車在北巿長安東路一段被警攔下稱駕駛闖紅燈,法官勘驗雙方提供密錄器和行車記錄器影像,證明計程車沒闖紅燈,撤罰了。圖/取自Google Ma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