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教授告發同系教授講義侵權 教授獲不起訴…反控同事濫訴也敗訴
臺中市某大學楊姓副教授去年告發同系戴姓教授,指其編撰民法講義內容疑從「法源法律網法學資料庫」下載資料,涉嫌侵權與僞造文書,業者未提告違反著作權,檢方也認爲該講義是法條與實務見解,不構成僞造文書。戴姓教授獲不起訴處分後反控楊濫訴、侵害民譽,求償30萬元,但一、二審都認定,楊告發行爲受憲法保障,非侵權行爲,判免賠確定。
某大學楊姓副教授在去年9月間向臺中地檢署告發,同系戴姓教授編撰的民法實務彙編的講義,疑從「法源法律網法學資料庫」下載資料,涉有違反著作權法與刑法僞造文書罪,檢方調查後認定,侵害著作權爲告訴乃論之罪,經函詢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後,業者已具狀表明不提告。
檢方另查,該講義內容都是民法條文、實務相關見解,難認有何不實之處,不構成刑法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責,處分不起訴。
戴姓教授獲不起訴處分後,指控楊姓副教授不當開啓刑事訴訟程序,造成他名譽受損,案件偵查期間,讓他陷入刑事訴追的恐懼、憂慮達數月之久,楊的行爲讓他受到刑事訴追與精神折磨,已屬故意違反善良風俗的濫訴行爲,因此提起民事損害賠償告訴,求償30萬元。
臺中地院認定,楊姓副教授告發時,有檢附講義、「法源法律網法學資料庫」使用規範等資料爲證,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不認構成故意違反善良風俗的濫訴,另外,檢方已對戴姓教授處分不起訴,楊的行爲不足以讓戴的社會評價有所貶損,沒有名譽權的損害,判楊免賠。
戴男不服上訴臺中高分院,指控楊姓副教授明知刑法僞造文書的構成要件,但仍向檢方告發,明屬「故意構陷」,仍向楊男索償30萬元。
二審審酌,法律條文有本身可能存在抽象、概括的「不確定法律概念」,透過不同角度解釋後,導致學說和實務上出現不同見解,屬於法律學門普遍存在的現象。
楊男對戴男提告,並非毫無根據,也沒有故意捏造、變造證據的行爲,縱令楊對犯罪構成要件的見解,與實務或通說見解不同,難以誣告罪相繩,或認定是故意違反善良風俗的濫訴行爲。
二審指出,楊男的告發行爲與刑法240條規定相符,屬憲法所保障的訴訟權之一環,不構成侵權行爲,戴男主張楊男侵害名譽、人格法益無據,判楊男免賠,全案確定。
臺中市戴姓教授指控楊姓副教授濫訟,求償30萬元,臺中高分院判戴敗訴確定。圖/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