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首次酒醉扁運將 這次打死人...律師說「犯罪情狀並非重大」要減刑
男子翁偉峰酒後搭計程車返家,因李姓司機的停車位置非他指定之處,徒手痛毆李;李住院月餘,因創傷性顱內出血、多重器官衰竭不治,新北地院國民法官庭依傷害致死罪判翁8年10月徒刑。翁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今辯論終結,翁表示有意和被害家屬和解但「沒錢」,仍請求合議庭輕判。審判長諭知1月29日宣判。
翁2023年4月26日凌晨4點多搭乘計程車,並指示李開往新北市三重區捷運路22巷口。李行駛至捷運路、水漾路1段交岔路口時,向翁確認下車地點,翁當時意識雖清楚,但精神不濟,未能注意計程車行駛動態,他發現李最後停車位置並非捷運路22巷口時,在車上辱罵「幹你孃」。
李制止翁偉峰,兩人吵了起來,凌晨4點18分下車。翁毆打李,見李跌坐在地後,仍接續毆打李的頭臉部至少2下,李因顱骨骨折、創傷性顱內出血而倒臥不起,翁則自行返家。路人撥打119,李被送往臺北馬偕醫院救治,但仍回天乏術,6月6日凌晨1點31分死亡。
翁偉峰在偵查及一審審理,坦承傷害致李死亡,且未主張任何減刑事由。國民法官庭認爲翁酒後情緒控管、自我調節能力下降,且他在道路交通事件不如己意的狀況下,原本就容易激動、憤怒。因翁兩側髖關節均已缺血性壞死,行動不便,加上當時酒後精神不濟,想要休息,很在意下車地點離家遠近,動手的動機主要是發泄消費糾紛怒氣。
翁的雙親長期分居,手足關係也疏離,又因工作意外造成右腳拇指截肢,兩側髖關節缺血性壞死、不良於行,工作由穩定就業變成持續失業。國民法官庭發現,翁的酒品差,先前曾於酒後搭乘其他計程車時與司機發生爭執,當時因司機報警,才未釀成憾事。
被害人的妻兒表示,翁偉峰在法庭上道歉是「演給法院看」,不是真的反省、懺悔,希望法院從重量刑,判他12年徒刑。一審認爲翁偉峰是第一次犯罪,屬偶發狀況,長期自由刑執行完畢後,藉由現有國家更生保護機制,仍有相當程度的社會復歸可能性,依傷害致死罪判刑8年10月。
翁不服一審判決,提上訴。高院今行言詞辯論,翁偉峰的律師主張一審量刑時有漏未斟酌的事項,並指翁有想要彌補被害人家屬,但他經濟狀況欠佳,尋求朋友幫忙也沒下文。律師認爲翁「犯罪情狀並非重大」,也試圖彌補損害,希望合議庭能輕判。
翁偉峰在最後陳述時沒有表示意見,審判長定1月29日宣判。
男子翁偉峰酒後搭計程車返家,因李姓司機的停車位置非他指定之處,徒手痛毆李;李住院月餘,因創傷性顱內出血、多重器官衰竭不治。新北地院國民法官庭依傷害致死罪判翁8年10月徒刑,臺灣高等法院今辯論終結,翁求輕判。記者王宏舜/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