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白住又拒搬!房東氣炸撕租約挨告當庭喊冤「這我買的」仍遭判拘
桃園彭姓女子前年中將八德區空屋出租,簽定1年租期,詎料房客入住後就不繳房租,她忍10個月才協商,因不滿對方不付房租又拒搬,氣得撕掉租約帶走竟挨告,當庭向法官喊冤「這契約書我買的」,仍遭桃園地院依毀損文書罪判拘役15日,得易科15萬元,可上訴。
起訴指出,彭女將桃園八德的房子以每月1萬5千元租給鄧姓男子,雙方簽定租期自2023年7月起至2024年6月底止;彭與房客2人於2024年4月12日11時25分在基督教大湳禮拜堂內協商,雙方租金支付及租屋處物品歸還問題而生爭執,彭女當場氣得徒手撕毀鄧男持有的房屋租賃契約,並將碎片裝入包包帶走。
詎料,鄧姓房客認爲彭姓房東將他那分租賃契約撕毀有損他的權益,竟報警提告彭女涉嫌毀損文書及強制罪,不過檢察官勘驗鄧某提供現場錄音檔及譯文後認爲,雙方因鄧不繳房租及屋內缺物品一事起口角,但彭女並未強迫鄧支付租金及歸還物品而妨害鄧的自由,不符強制罪要件,僅以毀損文書罪起訴。
審理時,彭女否認犯行,分別以鄧男保管的那份租約是由她出錢買的,並氣憤指出,鄧姓房客從頭到尾都沒有付過房租,她爲了表達憤怒、希望對方搬走才撕毀租約等語辯稱;彭的律師也辯稱,租賃關係不因紙張毀損消失,且房東手上仍有備份,損害極輕不應該科罰。
法官認爲,雖然契約書是房東買的,但契約一式二份且載明「各執乙份」,一旦交給房客,那份文書的所有權就屬於房客,房東無權處分,強調租約是證明權利義務的關鍵證據,若房東撕毀原本,未來若有民事糾紛,房客將因此無法提出原本覈對而陷入舉證困難,有損房客利益,同時認爲彭女年近50歲,具社會經驗,僅因氣憤就撕毀法律文書,侵害他人財產與訴訟救濟權,這不在「損害輕微」範圍內。
法官審酌,彭女僅因租約糾紛,不思理性解決,竟恣意損壞房客執有的房屋租賃契約,損害房客權益,所爲實屬不該,彭女自始否認犯行,且迄今尚未與房客和解,賠償損失或取得諒解等犯後態度,考量本案犯罪動機出於提告的房客未依契約按時繳房租且經催告後無效等情狀,量處主文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桃園彭姓女子因鄧姓房客入住後不繳房租,忍10個月協商時,因太氣憤就撕了房客那份租約,沒想到反挨告,法官審理認爲,租約雖是彭女買得,但交給房客後,所有權就屬房客,因此將她依毀損文書罪判拘役15天,可易科罰金。記者陳恩惠/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