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行車紀錄器揭真相!屏東男喊冤沒闖紅燈 法官狠狠打臉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圖/取自維基百科)

記者陳昆福/屏東報導

吳姓男子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屏東縣鹽埔鄉維新路、新圍國小前路口時闖紅燈,遭當場舉發並開罰2700元,記違規點數3點。吳男喊冤,稱自己是綠燈通過、到路中才轉紅燈,警方沒現場攔停,且舉發有瑕疵,提出行政訴訟;法院審理,比對行車紀錄器放大截圖、街景位置與標線,認定吳男實際在紅燈亮起後才通過停止線,警方舉發程序也無不當,駁回吳男訴訟。

判決書指出,吳姓男子於114年5月6日晚間行經鹽埔鄉維新路、新圍國小前路口時,被裡港警分局鹽埔分駐所員警發現疑似闖紅燈,當場依規開出2700元罰單並記3點。吳男不服,主張自己當時依綠燈通行,早已越過停止線,因學校路段需減速才以時速約20公里通過,抵達路口中央時號誌才轉紅燈,並未違規。他認爲警方未當下示警攔停而是事後尋車舉發,程序有瑕疵,因此提出撤銷訴訟。

里港警方表示,員警當時停在對向車道等紅燈,親眼見到吳男在號誌轉紅後仍直行穿越路口,因此立即迴轉追上該車,在距離不遠處盤查確認駕駛人身分後當場舉發。雖未提供完整影像,但指出交通違規多發生在瞬間,警員基於職務專業判斷立即舉發,符合法規,不以照片爲唯一證據。

法院審理調閱行車紀錄器放大截圖、街景圖及相關標線位置佐證,認爲影片雖因車燈反光使停止線不甚清楚,但從截圖可辨識的雙黃線起點與白實線位置,推算出停止線延伸線,並與街景圖比對後確認吳男車輛在號誌由黃燈轉紅燈時,尚未通過停止線。進一步比對後續截圖,清楚顯示吳男是在紅燈已亮後才越過停止線進入路口。

法院認爲,吳男所稱「綠燈已越過停止線」與行車紀錄器內容不符,顯與客觀證據牴觸,屬卸責之詞,難以採信。至於吳男質疑警方未當場攔停一事,法院指出,警員當時立即迴轉追緝,並非事後任意尋車,不構成程序瑕疵。是否闖紅燈屬實質審查,並非舉發程序本身的合法性問題。

法院認定,吳男確實於紅燈期間通過停止線構成闖紅燈違規,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3 條、第 63 條等規定裁罰並記點,程序與認定均無違誤。吳男撤銷處分之訴無理由,判決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