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局提設「離婚冷靜期」 掀議論
我國前年離婚率千分之二點二,立法院法制局近日提出研析報告,列舉南韓「離婚熟慮期制度」,建議立院修正民法降低離婚率。示意圖。記者林伯東/攝影
我國前年離婚率千分之二點二,僅次於大陸,高居亞洲第二;立法院法制局近日提出研析報告,列舉南韓「卅天離婚熟慮期制度」,建議立院修正民法降低離婚率,「離婚冷靜期」議題再掀討論。
據瞭解,大陸、英國、法國、丹麥、南韓、新加坡等有離婚冷靜期,時間一至三個月不等,目的在於讓有意離婚夫妻,能有冷靜思考的一段期間;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過去也有相關提案,最終因附議人數不足而未通過。
立院法制局研析報告指出,我國二○二四年離婚率千分之二點二,僅次於大陸千分之二點五六,高居亞洲第二,高於鄰近國家南韓千分之一點八、日本千分之一點五。然而,南韓離婚率曾高達千分之三點四,二○○八年實施離婚熟慮制度以來,逐步下降。
報告指出,南韓離婚率二○○三年達高峰,甚至超過不少西方國家,從二○○五年開始在協議離婚試行離婚熟慮制度,二○○七年納入民法規範並於隔年實施,夫妻須共同向家庭法院遞交協議離婚事項確認申請書,接受離婚指導後進入離婚熟慮期。
離婚熟慮期時間,有需要撫養子女或胎兒爲三個月,如果沒有則爲一個月,家庭法院得勸告當事人接受專業諮商;熟慮期過後,家庭法院會通知夫妻到院說明,若雙方仍堅持離婚,須提交需撫養子女的撫養及親權決定協議書,家庭法院調查後核發離婚確認書。
夫妻任一方須在三個月內將離婚確認書送至婚姻登記或戶籍地辦理離婚登記,纔算生效;只要任一方不出席家庭法院,或未在三個月內辦理離婚登記,程序失效。
立院法制局表示,南韓離婚熟慮制度透過法院介入,試圖以法治設計降低離婚率,經實證研究發現對提出離婚申請比率無顯著影響,顯示未能解決根本原因,只是讓人「難以離婚」而非「不想離婚」,套用在臺灣或有助益,然而恐怕未觸及離婚核心。
報告認爲,南韓離婚熟慮制度立意良善,不過離婚率提高原因複雜,包括社會風氣開放、女性地位變化、國際婚姻不適應、看待婚姻想法不同、生活價值觀歧異及社會支持系統匱乏等,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未必完全切合我國現況,但立法宗旨值得參考。
針對南韓家庭法院建議離婚當事人雙方接受諮商,法制局認爲值得學習,透過非強制性措施給民衆彈性選擇,或有助於減緩婚姻摩擦,建議戶政機關提供婚姻諮詢宣導,幫助夫妻解決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