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臺積主要目的 避免重大損害

臺積電對前資深副總羅唯仁提告,且先聲請暫時處分,法界人士研判,臺積電主要目的,應是在於禁止羅與即將就職的英特爾間有任何進一步動作。

律師徐仕瑋說,「定暫時狀態處分」是指在民事訴訟中,聲請人爲防止狀態未明下,發生進一步重大損害、緊急危害或其他類似情況,向法院聲請判決確定前,對所爭執的法律關係,裁定暫時維持現狀或保持一定狀態以實現法律關係處分程序,用以避免訴訟確定前,因爭執的法律關係發生重大損害或緊急危害而無法救濟。

換句話說,就是先預防羅唯仁到英特爾任職,提供競爭對手臺積電內關鍵技術、協助英特爾在晶片製程上突破所產生的危害。

臺積電對離職高階主管提告,羅唯仁非首例,二○○九年韓國三星挖角臺積電服務長達十七年的前研發資深處長梁孟鬆,協助三星研發十四奈米晶片,使三星一舉超越臺積電,並搶下蘋果A9處理器訂單,造成臺積電巨大損失。

臺積電二○一一年對梁孟鬆提告侵害營業秘密,主張樑以擔任三星集團旗下大學任教作掩護,實則進入三星研發部門協助研發先進製程,要求法院禁止他繼續爲三星提供服務。

一審時臺積電部分敗訴,二審逆轉勝訴,最高法院二○一五年駁回梁孟鬆上訴定讞,合議庭並立下三大禁令,要求樑不得泄漏臺積電營業秘密、不得泄漏臺積電研發人員相關資訊給三星,及不得再以任職或其他方式爲三星提供服務。

判決對於產業界意義重大,首度確立在競業禁止期限結束後,法官仍可依據營業秘密法精神,限制員工前往競爭對手公司任職,以保護企業核心智慧財產權;該案也加速了營業秘密法、勞動基準法修法,強化對於侵害營業秘密和違反競業禁止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