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劣!7旬翁國小籃球場指侵6歲女童 二審改判7年4月
一名78歲李姓老翁去年4月間,在屏東某國小籃球場,見一名年僅6歲的女童獨自玩沙,竟心生歹念,利用女童年幼可欺、四下無人之際,強行將女童抱在胯下,不僅拉女童的手觸摸其生殖器,更以手指性侵得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屏東縣發生一起人神共憤的性侵幼童案!一名78歲李姓老翁去年4月間,在屏東某國小籃球場,見一名年僅6歲的女童獨自玩沙,竟心生歹念,利用女童年幼可欺、四下無人之際,強行將女童抱在胯下,不僅拉女童的手觸摸其生殖器,更以手指性侵得逞。整個過程被見義勇爲的路人全程目擊並用手機錄下報警。一審法院依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4年。案經檢察官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結,撤銷原審判決,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重判李翁有期徒刑7年4個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這起案件發生在113年4月18日下午3點多,李翁在屏東縣某國小籃球場,看見身材嬌小、顯然未滿7歲的A女獨自一人,竟色心大起,先是坐在籃球架上,將A女抱到其胯下位置,自後方環抱女童,拉開自己褲頭,強拉女童的手去觸摸他的生殖器長達數秒,隨後更變本加厲,將手伸入女童內褲,撫摸臀部後,進一步將食指插入女童陰道長達約30秒,對女童造成嚴重身心創傷。
李翁的惡行當場被一名路人林姓男子撞見,林男機警地用手機錄下整個犯案過程,並立即向警方報案,成爲本案鐵證。警方獲報後循線逮捕李翁,檢方偵查後依法提起公訴。
案件審理時,李翁對犯行坦承不諱。然而,一審法院審理後,僅認定李翁涉犯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猥褻罪,此認定與檢方起訴的強制性交罪有落差。檢察官因此提起上訴,認爲一審判決認事用法有誤。
二審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爲,根據被告自白、被害人陳述、關鍵的現場錄影畫面及醫院驗傷診斷書等證據,明確顯示李翁確有以手指插入女童陰道的強制性交行爲,此部分事證明確。因此,二審法官認定李翁所爲應構成《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此爲重罪,刑度爲7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審判決確有違誤。
合議庭審酌,李翁爲滿足一己私慾,對認知能力尚未成熟的6歲女童強制性交,嚴重戕害其身心健全發展,犯罪情節重大;雖考量其高齡、無前科且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但因其未能與被害女童家屬達成和解以彌補傷害,因此予以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7年4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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