隊友變被告!北市男打籃球「飛撲」撞破同伴頭 結局神反轉
▲北市北投籃球場爭球撞傷隊友挨告,檢察官認爲:屬可預見運動風險不起訴 。(AI協作圖/記者黃宥寧製作,經編輯審覈)
記者黃宥寧/臺北報導
民衆趁假期相約運動、揮灑汗水,要注意安全!北市北投區1名男子在參與3對3鬥牛籃球賽時,於爭球過程中與同隊球員發生碰撞,造成臉部撕裂傷,事後提告對方涉嫌過失傷害。士林地檢署偵查後認,該起事件屬於籃球運動中可預見的身體碰撞風險,且證據不足以認定被告有刑事過失,因此作出不起訴處分。
全案起於去年雙十節,阿翔(化名)與小華(化名)相約至珠海路的復興公園籃球場,並組隊進行3對3鬥牛籃球比賽。未料比賽過程中,阿翔在飛撲爭球時,與同隊的小華髮生碰撞,導致小華左眉毛下方約2公分撕裂傷,事後小華決定報警提告。
阿翔到案後表示,當下跳起搶籃板時,並未注意到小華站在其落地位置,直到落地後才發現對方頭部流血;且籃下除小華外,尚有其他球員,無法確認傷勢形成的具體原因。他也主張,籃球比賽本就伴隨身體接觸與碰撞風險,參賽者一旦上場,即已默示接受相關運動風險。
檢方調查發現,案發當日籃球場內監視器因故障無法調閱,僅能從附近廁所方向的監視器影像隱約看到籃球架,無法清楚還原球場內實際碰撞情形,也難以確認小華傷勢是否確由被告行爲所致。
檢察官也指出,籃球運動本質上屬於具有身體碰撞及一定危險性的活動,參與者基於娛樂與競技目的自願參與,事前即應認知並承擔可能受傷的風險;在未逾越一般容許風險範圍的情況下,難以認定參與者行爲具有刑事歸責性。
綜合相關證據與法律評析,士林地檢署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對阿翔作出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