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裙辣妹用腳踩走前人掉的500元 法院判罰6倍還要追繳
蔡姓女子今年6月間某日午後,光顧桃園鬧區某彩券行,發現前方買彩券的陳女掉了張新臺幣500元現金,竟以左腳踩踏、推至角落,再撿起後A走現鈔,落網時仍矢口否認,桃園地院法官看完監視器,依侵佔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判處罰金3000元並沒收500元。
犯罪事實指出,今年6月11日下午3時36分,陳姓被害女子在桃園市復興路上經常開出大獎的瑞寶彩券行買彩券時,不慎掉落500元紙鈔;根據店內監視畫面顯示,後方穿黑色外套、粉黑色上衣、黑短裙及黃紅色鞋子的女子,先以左腿踩住地上的紙鈔,再推至店內角落,確認無人注意後蹲下撿起,放入隨身包包後離去。陳女付款時發現遺失報警,桃園警方根據衣着循線查獲蔡女。
警詢時矢口否認有何侵佔犯行,並以「我在吃東西,我不清楚等語」辯稱,檢方清查,蔡女當時落網的衣着與彩券行監視器內,用腳踩着現鈔,一路推到角落的女子一模一樣,將她依侵佔遺失物罪嫌起訴。
法院審理指出,蔡女雖在警詢時否認犯行,辯稱「我在吃東西,我不清楚」,但監視器畫面清楚顯示蔡女在拾取過程中的確邊吃邊犯案,且外貌、衣着與她相符。警方提示畫面時,蔡女僅回覆「我在吃東西」,否認之詞不足以推翻證據。
法院進一步認定,蔡女拾取現金時距離被害人僅一步之遙,且現場尚有其他民衆,她卻未詢問或交付店家櫃檯、警察機關招領,反而逕行離去,行爲違反常理,足以顯示其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檢方原聲請以「侵佔遺失物罪」處刑,但法院審理後,依據被害人所稱最後一次見到500元是在口袋錢包裡的證詞,認定這張500元現鈔屬於一時脫離本人所持有之「遺忘物」,因此變更起訴法條,改以「侵佔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論處。
法院考量,蔡女拾得他人遺落之物,卻意圖侵佔入己,沒有送交店家櫃檯或警察機關招領,蔡女行爲不當,應受譴責,特別是犯後否認犯行,迄今未返還或賠償被害陳女損失,犯後態度不佳,量處適當之刑,並諭知可易服勞役。
陳女到桃園區復興路上這家經常開出大獎的瑞寶彩券行買彩券時,意外掉落張500元現鈔,後方一身黑衣短裙的蔡女見狀,以腳踩方式,將鈔票推到角落後撿走,桃園地院依侵佔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判處罰金3000元並沒收500元。圖/擷取自Google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