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駕致死改論殺人罪判死首例? 法官認定陳嘉瑩故意虐殺非因毒駕
▲劉宗鑫父母(中)聆判後,牽手受訪,感謝新北地院一審合議庭判處女毒蟲陳嘉瑩死刑。(圖/記者陳以升攝)
記者黃哲民/臺北報導
女毒蟲陳嘉瑩開車拒受檢,涉高速拖行派出所所長劉宗鑫殉職慘死,新北地院選任國民法官審理後,今(11日)依殺人罪判陳女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被視爲可能是酒駕、毒駕肇事致人於死改依殺人罪判死首例,但本案並非毒駕直接造成,而是陳女故意衝撞護欄、以「虐殺」方式甩開依法執勤警員所致,上訴二審不一定能維持死刑,本件殺人罪見解也未必成爲通說。
2019年間,有人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案,希望修法將酒駕、毒駕肇事致人於死的行爲,訂定唯一死刑,反映對於這類犯行頻傳、屢屢造成無辜死傷的衆怒,雖然提案沒通過,輿論仍不時有毒駕、酒駕肇事致人於死等犯行,應論處殺人罪判死的呼聲。
▲劉宗鑫(右圖)帶隊盤查女毒蟲陳嘉瑩,遭陳女開車拖行撞擊施工護欄殉職慘死(左圖)。(資料照/記者陳以升翻攝)
《刑法》第185-3條處罰的酒駕、毒駕行爲,歷經多次修法加重刑度,針對因而肇事致人於死的態樣,目前法定刑爲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若是10年內再犯酒駕、毒駕因而致人於死,法定刑才加重到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陳嘉瑩本案並沒涉犯毒駕致死罪嫌,她被起訴罪嫌包括毒駕不能安全駕駛罪嫌,法定最重判刑3年,以及妨害公衆往來、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2罪嫌,法定最重均爲5年以下徒刑,因此她被判處死刑,原因出在合議庭以殺人罪論處。
但這不代表本案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認同酒駕、毒駕因而致人於死的結果,應視爲殺人行爲。
▲女毒蟲陳嘉瑩(左圖)拒絕臨檢,派出所長劉宗鑫盤查時遭陳女開車拖行、撞擊施工護欄殉職(右)。(資料照/記者陸運升翻攝)
判決指出,陳嘉瑩是在劉宗鑫抓住她衣領、手臂,不讓她開車逃跑、並喝令她下車時,不僅高速蛇行危險駕駛,更因拖行劉男仍甩不掉,此時萌生殺意,故意偏左衝撞施工護欄,使攀掛在駕駛座車窗的劉男遭猛烈撞擊慘死。
判決形容陳女的行爲「可稱爲虐殺」,明知劉男身穿警察制服、依法執行盤查,即使遭拖行仍盡忠職守不願放手,陳女卻視人命如草芥,造成年僅30多歲的劉男枉死、劉男親友蒙受永遠不可磨滅的心靈創痛,更令2名各約5歲與2歲幼女頓失父親、哭着要找父親。
合議庭認爲陳女造成的損害巨大,殺人手段應予嚴譴,且只爲了自己逃逸,竟虐殺執行公權力的警官、藐視與挑戰公權力,已犯下「天條大罪」,屬於「天理難容」、「人神共憤」之罪,符合犯罪情節最嚴重可判死的要件,檢方雖僅求處無期徒刑,合議庭仍認定不宜輕縱陳女。
所以陳女本案被判死,不是因爲毒駕、危險駕駛或妨害公務等行爲,而是落跑拒檢過程動了殺機後的連串舉動。但陳女的殺意是出於存心讓劉男死的直接故意,或即使撞死劉男也無所謂的間接故意,仍有攻防空間,未必符合憲法法庭對於判處與執行死刑的釋憲意旨,上訴二審仍有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