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性侵犯「連環翹課」竟判免訴!法官駁回檢方上訴揭關鍵
曾犯下妨害性自主罪的周姓男子,因長期無正當理由缺席後續的身心治療與輔導教育課程,經檢方提起公訴,並要求「一罪一罰」後,臺南高分院卻判決免訴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曾犯下妨害性自主罪的周姓男子,因長期無正當理由缺席後續的身心治療與輔導教育課程,遭檢方依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提起公訴,並要求「一罪一罰」。不過,一、二審都認爲,周男的不作爲屬於「純正不作爲犯」,在法律上屬同一行爲,因受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最後都判免訴,全案不得上訴。
判決指出,周男先前因妨害性自主案判刑3月確定,經臺南市政府衛生局評估認爲,有施以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的必要。然而,周男從民國110年起便多次缺席課程,曾因此遭臺南地院判處拘役20日,直到114年1月7日才執行完畢。
檢方認爲,周男在前案判決確定後,113年間又再度無視衛生局多次通知,連續缺席包括心樂活診所、奇美醫院樹林院區及嘉南療養院等多場處遇課程,且經市府社會局裁處罰鍰並限期履行後仍不聽從。鑑於他每次接到通知後均不履行,客觀上時間明顯可分,主觀上顯系另行起意,應依行爲次數「一罪一罰」,不應視爲同一行爲。
不過,歷審法官都不認同檢方的主張,並認爲,周男所違反的作爲義務,在法律性質上屬於「純正不作爲犯」。法官還解釋,被告一旦應作爲而不作爲,犯罪即屬既遂,其後的消極狀態僅是結果的繼續,並不會因爲主管機關再次通知而中斷,難認有「另起犯意」的可能。
法院更進一步指出,根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規定,主管機關若要對加害人再次課以行政罰或刑事責任,必須在「刑事處罰執行完畢後」仍不履行義務時,才能再次處罰。
法院認定,周男被檢舉「翹課」的時間點,都位於被判拘役20日案的執行完畢日之前;換言之,在法律邏輯上,這段期間的缺席行爲,仍被視爲前案不作爲狀態的延續,受前案確定判決的「既判力」所遮斷。
法官還語重心長強調,雖然周男的持續不作爲,反應出他的主觀惡性較高,但僅能作爲量刑參考,不能因此將同一法律義務切割成數個罪名重複處罰。由於此案與前案屬同一案件,一審判決免訴後,二審也駁回檢方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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