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提供帳戶給詐團遭求償 一審無罪二審改判理由曝光
王姓男子被詐騙集團以假投資方式,將75萬元匯入武姓新住民女子的銀行帳戶。當他發現被騙後,向武女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一審判無罪,上訴臺南高分院廢棄改判武女應給付75萬元。(本報資料照片)
王姓男子被詐騙集團以假投資方式,將75萬元匯入武姓新住民女子的銀行帳戶。當他發現被騙後,向武女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武女否認詐騙,主張帳戶是網路求職時提供給公司代收貨款用,雲林地院採信她的說法判無罪;王男不服上訴,臺南高分院卻認爲,武女應徵工作時,對方單純要她提供帳戶,每日即可獲得2500元至3000元的薪水,但她明知不合理仍提供,顯然具有幫助詐欺、洗錢的不確定故意,改判應給付75萬元。此案不得上訴。
王男主張,武女將她名下的銀行帳戶、密碼提供給詐團,導致他誤信詐團成員的假投資詐術,2023年10月12日將75萬元匯款到武女帳戶內。鑑於武女有幫助詐團使用該帳戶詐騙,以及幫助提領的行爲,依《民法》規定應視爲共同侵權行爲人,對他應付賠償責任,據此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對武女求償75萬元。
武女則主張,她是越南配偶,不諳中文,平日均在家照顧未成年子女,偶有閒睱纔會以打零工方式或到農場協助栽種蘭花。2023年10月間,她因求職遭詐團成員欺騙,提供帳戶資料供公司收取貨款,且她曾多次詢問對方可否到公司,對方均傳送公司租賃契約、營利事業登記證等取信她,她已善盡查證義務,並無侵害他人權利的故意或過失。王男依詐團成員指示將款項匯至她的帳戶,王與她並無給付關係,王僅得向詐圑成員請求返還利益。
一審的雲林地院也認爲,王男與武女只有履行關係,並沒有給付關係,王男應向詐團成員請求返還無法律上原因所受的利益,不得向武女請求,判處無罪。
王男不服上訴,臺南高分院表示,武女於2023年10月4日經LINE上一名不詳人士告知,可以出借綁定金融帳戶的「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來獲取報酬,於是將她的帳戶申辦約定轉入服務,並透過LINE傳送她的「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給對方,對方再借此詐騙王男。
二審還說,政府機關大力反詐宣傳,一般具有通常智識、金融存提款相關經驗的人,當能知悉非至親或具相當情誼的人,委託提領、存匯金融機構帳戶內不詳款項者,實爲隱匿該資金實際取得人的身分,以逃避檢警追查,且得心生懷疑該等款項系屬詐欺或其他財產犯罪所得的不法來源。
二審認爲,武女遠嫁來臺已4、5年,名下也有多個臺灣的金融機構帳戶,對方單純要她提供帳戶給公司使用,每日即可獲得2500元至3500元不等的薪水,她也到處都有聽到詐騙集團,但她想要賺錢仍提供帳戶密碼,足見她是具有相當的社會生活及金融存提款經驗之人,並知悉現今詐騙集團橫行,加上提供帳戶資料與所獲報酬並非合理,仍選擇提供帳戶資料,顯有對帳戶縱然遭他人利用爲詐騙工具,也可容認發生的本意,已具有幫助詐團利用該帳戶作爲詐欺取財及洗錢工具的不確定故意,因此廢棄一審判決,改判武女應給付75萬元給王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