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國小校長性騷擾女童2年遭解聘終身不得任教 他告嘉縣府法院再打臉

嘉義縣葉姓前國小校長被檢舉對一名女學生從小5性騷擾到小6,包括摟腰、搭肩、摸臉、手、胸,並在校長室抱着女童坐在大腿,還幫女童按摩;縣府解聘並作出終身禁止擔任教職的決議,葉不服提告,主張跟對方是如父女般互動,懲處違反比例原則,法院駁回告訴。

判決指出,嘉義縣葉姓前國小2023年4月6日被控2012至2014年在另一所國小任職校長時,對一名女學生疑似從小5性騷擾到小6,包括在學校走廊、教室或其他場所摟腰、搭肩、摸臉、手、胸,還說「你的手好嫩喔!是不是沒有做過什麼家事」。

當時放學後,葉還在校長室讓女童坐在他大腿幫忙點看公文及查閱、回覆郵件,並在校長室等隱蔽空間至少2次對女童按摩頸、肩、背部,其中一次伸進衣服內,另一次碰觸背部;葉還趁女童休息時,低頭窺看其領口敞開內胸部。

嘉義縣政府獲報,性平會組成調查小組,調查報告認定葉的行爲構成性騷擾且情節重大,縣府2023年7月決議將葉解聘,並終身禁止擔任教師;葉不服提起申覆遭駁回,再向教育部提起訴願,教育部駁回關於終身不得聘任爲教育人員部分,其餘部分不受理。

葉不服,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提出行政訴訟主張,不論調查報告認定的性騷擾是否屬實,女學生所述行爲距調查時已超過10年,教師懲處權行使期間應比照公務人員,自違失行爲終了之日起逾10年者,不予追究,縣府基於逾越懲處權時效的事實解聘屬於違法。

葉表示,調查報告認定女學生所檢舉的行爲發生在其就讀小5、小6期間,依其學籍資料即2012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不論所述是否屬實,均已罹於10年懲處權時效;且女學生稱當時有告訴導師,事實上導師從來沒有通報發生這些事件。

葉指出,調查報告存在諸多正確性與可信度錯誤疑慮,他並沒有在學校摟對方的腰、搭肩、摸臉、手、胸,也否認窺胸,頂多只有對學生基於鼓勵而拍肩頭或頭頂;他也否認抱對方坐在大腿上看公文,他不可能同意,實際狀況是女學生主動到校長室,基於好奇想要協助電腦操作。

葉承認有摸女學生的手及按摩其肩頸,但他是將對方當成女兒看待,否認有說「手好嫩」,也沒有伸進衣服內,女生當下並沒有覺得不舒服;即使對方成年後回想起感覺不適提出檢舉,他要承擔責任,但顯然未達情節重大,不應逕行解聘及終身不得受聘任等,請求撤銷相關處分。

嘉義縣府主張,校園性別事件並無超過10年應不予受理規定,且最後發生時間是在2014年下學期,至女學生申請調查日,並未超過10年;葉與學童間有明顯權力差距,葉更應以身作則,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不應以出於關愛、鼓勵等合理化藉口發生肢體接觸。

縣府說明,性平會調查小組由專家律師組成,經過審慎調查當年其他學生、相關日記以及導師證詞後提出報告;當時不只女學生1人對葉的行爲感到怪異與困惑,更造成女學生難以抹滅心理負面重大創傷,因而希望阻止葉再避免加害其他兒童而站出來,此舉爲被害人正義模式。

合議庭指出,調查報告經訪談葉姓校長、被害人以及當年與女學生同班的5名同學、導師而作出決議,程序適法;經審酌調查報告,女學生在是否要揭露葉的行爲前,仍猶豫且感到不安,對心理師吐露此事,並猶豫是否要告訴父親,期間重複出現低落情緒,足徵其陳述真誠性及憑信性。

合議庭認定,葉當時身爲校長,與學生存在地位、知識、年齡、體力、身分、資源不對等狀況,卻利用女學生對師長信任關係,以及年幼單純國小學童難以辨別葉是善意關懷或惡意騷擾,遂行性騷擾行爲,明顯逾越師生正常互動,縣府處分均無違誤,駁回葉的告訴。

嘉義縣府解聘葉姓校長並作出終身禁止擔任教職的決議,葉不服提告,主張跟對方是如父女般互動,懲處違反比例原則,法院駁回告訴。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