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國安機敏案要籤「保密告知書」 律師圈怒「被羞辱」炸鍋了

▲防堵律師泄密,法務部近日發函全國律師公會指出國安案須籤保密告知書。(圖/記者黃宥寧攝)

記者黃宥寧/臺北報導

爲防堵偵查資訊外泄、補強國安案件辦案防線,法務部近日發函全國律師公會,要求檢察官偵辦國安案件時,若須向辯護人揭露卷內機敏資訊,應提示並要求律師簽署「保密義務告知書」。相關措施曝光後,引發律師圈反彈,不少律師直言感覺被羞辱,質疑是否被當成不懂法律。

法務部於12月15日發函臺北律師公會,公文主旨明載,檢察機關偵辦刑事案件時,認有促請律師注意保密義務及相關法律責任之必要,將採取保密義務告知措施,並請律師公會轉知所屬會員。

法務部在說明中指出,此一作法系依今年10月22日召開的「114年度本部律師業務聯繫會議」臨時動議提案決議辦理。函文並點出,近來發生數起律師泄密案,已影響檢察機關追訴犯罪與司法信賴。

法務部說明,鑑於國安案件之特殊性,相關程序參與者尤應嚴守保密義務,未來檢察官偵辦國安案件時,於訊問或提示證據過程中,如須向辯護人揭露卷內涉及國防、軍事、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應保密的機敏資訊,爲求周延保密,將提示「保密義務告知書」,藉此提醒辯護人妥適保管辯護過程中所取得的相關資訊,避免觸法或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實務上,這項作法也等同要求辯護律師在接觸卷內機敏資訊前,須以白紙黑字簽名的方式,確認已知悉相關保密義務及法律責任。相較過去多以口頭提醒或職業倫理概括要求,如今透過書面告知並留存簽署紀錄,相關程序趨於形式化,律師在國安案件中的角色,也被明確納入可供事後檢視與究責的制度流程。

隨函檢附的「保密義務告知書」內容亦載明,律師就國防秘密、軍事秘密、國家機密、國家安全法之公務秘密,或刑法所稱國防以外秘密等依法應秘密事項,負有保密義務;若有故意或過失泄漏、交付或其他違法情事,將依法依刑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安全法及國家情報工作法等規定追訴處罰,並依法移付律師懲戒。

不過,這項制度性要求在律師圈內迅速引發議論。有律師指出,保密義務本就是律師執業的基本法律義務與倫理要求,如今再以書面告知方式重申,「難免讓人感覺是在質疑專業」。也有律師直言,這樣的作法彷彿預設律師可能成爲泄密的一方,甚至反問「是不是暗示當律師的都沒念過法律」。

另有律師認爲,檢察官本就掌握是否揭露卷證資訊的裁量權,如再要求辯護人簽署告知書,實務上恐形成無形壓力,使辯護角色在國安案件中被進一步制度化限制,進而引發辯護權是否遭弱化的疑慮;也有人質疑,僅針對律師強化書面告知,是否反而加深檢辯之間的不信任感。

隨着「保密義務告知書」納入實務運作,國安案件中揭示卷內資訊的程序,勢將更加制度化,相關制度如何在確保國家安全與刑事訴訟正當性間取得平衡,仍待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