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曝保管大麻「壓力倍增」、容量不足 想提前銷毀…法院不準
警政署保三總隊去年在臺中破獲豪宅種大麻案,查扣上百棵活株、大量乾燥成品,全案現由臺中地院審理中,負責保管這批大麻的法務部調查局稱,局內專庫容量不足並坦言「保管壓力倍增」,經檢方聲請提前銷燬;中院認爲大麻無立即危險,保管應是行政作爲改善,裁定駁回,可抗告。
全案緣於,保三警方去年2月破獲黃男爲首等4人,把北屯區1處豪宅當成大麻農場種植,查扣121株大麻活株、大量成品,經檢方依毒品罪嫌起訴。
臺中地檢聲請指出,扣案的大麻活株、成品現由調查局保管,但對方來函表示其毒品專庫容量不足,且已無多餘空間因應,有不便保管情形,向法院聲請宣告譭棄大麻活株等扣案物。
臺中地院指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2項規定,查獲易生危險、有喪失毀損之虞、不便保管或保管需費過巨的毒品,經取樣後於判決確定前得銷燬之。
中院查,調查局雖表示近年緝獲大麻毒品數量劇增,導致局內毒品專庫容量不足,且無多餘空間因應「保管壓力倍增。」
調查局還說,大麻毒品易受潮腐壞及膨脹,破壞保存毒品封緘紙箱完整性,爲維護保管獲案毒品證物完整性及局內毒品專庫安全容量,請向法院聲請獲案毒品提前銷燬裁定核發處分命令。
中院指出,調查局並未認定本案的大麻「將產生危險」,或如不及時抽樣銷燬,將有立即喪失毀損可能,根據調查局函文可知,其僅認毒品專庫的整體容量不足,無多餘空間因應,並未具體說明本案大麻有何已達急迫,而顯然不能保管、或耗費甚鉅程度情事。
中院也表示,就算本案大麻數量不少,可能造成保管機關不便,但此屬行政機關權責上應以行政作爲改善處理,難因此遽認本案大麻毒品已達須立即譭棄或取樣後銷燬,否則將有害公共利益的急迫程度。
中院直言,本案3名被告部分否認、1名全部否認,而檢方起訴將大麻引爲證明犯罪的重要證據,日後判決當事人仍可能上訴,仍有調查扣案大麻可能,若直接銷燬恐嚴重損及檢方、被告的訴訟權益,經權衡後認爲不宜銷燬,駁回檢方聲請。
保三總隊去年在臺中查獲上百株大麻活株、成品,負責保管這批大麻的調查局以局內專庫容量不足坦言「保管壓力倍增」,向檢方反應想提前銷燬。圖/警方提供
保三總隊去年在臺中查獲上百株大麻活株、成品,負責保管這批大麻的調查局以局內專庫容量不足坦言「保管壓力倍增」,向檢方反應想提前銷燬。圖/警方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