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女研究生家打蟑螂拍閨房照挨告判賠 律師:侵害隱私權
成功大學一名女研究生租屋處出現蟑螂,她上網徵求朋友幫忙打蟑螂,林姓男網友自告奮勇前往,卻用手機拍她放在牀上的內褲照片,並向共同友人表示「溼溼的」、「是不是要勾引我」,女生不滿提告,臺南法院新市簡易庭認定不構成性騷擾但侵害隱私權,判賠12萬元。
律師黃仕翰指出,不只臉部特徵不得未經同意拍攝否則恐將侵害肖像權,私人場所也享有隱私保護,未經同意在他人住宅、辦公室或私人聚會場所拍攝,除了可能構成侵害隱私權,畫廊、電影院可能涉及著作權,餐廳、私人公司可能涉及營業秘密等,即使是在親友住家都不能隨意亂拍。
該名女研究生提出侵權行爲損害賠償訴訟主張,2023年10月17日凌晨住處出現蟑螂,情急下請林姓男子協助處理,林進入房間後,竟以手機偷拍她置於牀上的內褲照片;林事後將照片拿給共同友人看,說出「你看這個女生我有意思」、「她這樣是不是在色誘我」等。
女研究生指出,林當時說話的對象包括女生,詢問「溼溼的」、「是不是要勾引我」、「是吧,這個女生是在色誘我吧」等,讓她感到非常生氣、噁心;她請求法院判性騷擾防治法或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擇一判決林應給付20萬元賠償。
林姓男子承認有拍照片,但他沒有將照片展示給別人觀看,也沒有對共同女性友人說出相關內容,並無構成侵權行爲;就算他對另一名女生有說一些言語,也是私下陳述,並未廣爲傳播,且不是對告訴人直接陳述,沒有性騷擾,也難認其名譽權受到侵害。
法院指出,依據雙方共同女性友人的證詞,林確實向她說那天有偷拍告訴人牀上的內褲,反覆詢問是不是「色誘我」,還說牀頭有放情趣用品;除了單獨對她講,在友人車上也對男性友人以內褲、水漬等話題描述並詢問「是在色誘我吧」的事情。
法院認定,林確實曾說出具有性意味的言語,足以侵害告訴人人格尊嚴,但林並非直接對當事人說出,難認構成性騷擾;不過,林未經同意拍攝屬告訴人私人領域房間內部,並將該照片展示給他人觀看,認定已構成侵害隱私權,判決林應賠償精神慰撫金12萬元。
律師黃睦涵表示,住家特別是臥室區域屬於個人隱私,如果未經同意拍照,當事人可以依民法第18條請求法院除去侵害,要求刪除照片;不過,當事人雖然有除去侵害請求權,但也要證明權益受到損害才能求償,如對方拍攝是以欣賞的態度稱讚,並未構成損害,法院就不會判賠。
成功大學一名女研究生上網徵求朋友幫忙打蟑螂,林姓男網友自告奮勇前往,卻用手機拍她放在牀上的內褲照片,法院判賠12萬元。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