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擋風玻璃反光」被取締沒系安全帶 駕駛1招自救免罰3千元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駕駛阿茂(化名)去年5月間開車行經國道3號,卻被警員拍照舉發乘客未系安全帶,因而挨罰3000元罰鍰。阿茂提出行政訴訟,並出示「多角度模擬影像」,證實本案是因爲乘客的姿勢、擋風玻璃反光,導致無法明確辨識安全帶,最終獲得勝訴,成功撤銷罰單。

▲阿茂靠自己拍攝的模擬影像,抗罰成功。(示意圖/達志影像,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茂2025年5月間開車行經國道3號南向71.7公里,被警員以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前座乘客未依規定系安全帶(一人)」的違規事實拍照舉發,事後收到一張3000元罰鍰的罰單。

阿茂不滿挨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強調,當時乘客有依照規定系安全帶,只是因爲安全帶與座椅顏色相似,加上乘客的姿勢是雙手擡起擋住安全帶中下段,警方採證照片解析度不足,所以未能顯示出安全帶的全貌。

阿茂拿出他事後拍攝的多角度模擬影像,只見乘客穿着同一件衣服坐在車內,卻因爲前擋風玻璃反光,鏡頭不論拉遠或拉近,都無法辨識該乘客是否有系安全帶;接着,拍攝者逐漸靠近車輛,才能看清楚乘客的姿勢是雙手拿着物品舉起至下巴處,胸前則有一道黑色陰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表示,將採證影像檔案局部放大之後,可以發現當時乘客的身體比較偏向駕駛座,右肩靠近脖子處到胸口上方依稀有一黑色條狀物,再參照模擬影像的勘驗結果,拍攝者必須接近至車輛右前頭燈處,甚至是副駕駛座旁邊,才能看清楚乘客的安全帶。

法官認爲,本案確實有可能是因爲乘客的姿勢、擋風玻璃反光等原因,導致無法明顯辨識乘客所繫的安全帶,舉發機關未能明確證實乘客違規,原處分自然難認適法,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