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性育嬰假新制 勞動部公佈僱主觸法3大雷區
「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新制」已於元旦上路,推動「育嬰留停以日」及「家庭照顧隨時」,勞動部彙整僱主容易誤踩三大雷區。圖/勞動部提供
「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新制」元旦上路,推動「育嬰留停以日」及「家庭照顧隨時」。勞動部彙整僱主容易誤踩三大雷區,包括規定同一天只能有最先提出或完成交接的人才能彈性育嬰假、家庭照顧假換算時數未給足、復職後重新計算加班時數上限,這些都算違法。
一:企業爲人力調配,不得訂定內部規則限制同一天只能有最先提出或完成交接的人才能申請
勞動部提醒,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受僱者請求育嬰留職停薪時,僱主不得拒絕或視爲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爲其他不利之處分。有關育嬰留職停薪的申請期間、次數及程序,受僱者若依法提出申請,事業單位應尊重受僱者本意,也應該提醒員工除有特殊狀況(小孩生病、停託、停課),申請育嬰留停原則應5天前提出申請,以利僱主排班。
二: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約定每日正常工時爲10小時的工作者,換算7日家庭照顧假的時數,應爲70小時,不得僅給56小時。
勞動部說明,114年12月1日勞動條4字第1140148574號令釋所稱「每日8小時」,系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所定之正常工作時數(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計算。如果勞僱雙方原本約定的每日正常工時少於8小時或依法多於8小時者,得從其約定計給之。舉例而言:
(一)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每週正常工時40小時(包含2周、4周彈性工時制),換算:7X8=56小時
(二)每日正常工時少於8小時(例如:每日正常工時7小時),換算: 7X7=49小時
(三)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工作者(例如:每日正常工時10小時),換算:7X10=70小時。
三:員工申請數日育嬰留職停薪,復職後,當月延長工時46小時上限,不得重新計算,另事、病假日數,以歷年制(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計算
依勞基法第32條第2項規定,僱主延長勞工的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所稱「一個月」週期起訖,由勞僱雙方議定之,依曆連續計數。縱有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請(休)假者,仍應依約定的每月週期連續計數。
另勞工事假ㄧ年14天,以及普通傷病假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使用期間原則是以歷年制(1月1日至12月31日),育嬰留職停薪復職後,事、病假不會因此重新計算。但企業如於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協商優於法令之約(規)定,從其約(規)定辦理。
民衆如欲瞭解育嬰留職停薪照顧新制及相關Q&A,可至勞動部官網(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284/28294/lpsimplelist)查閱。如有個案疑義,也可電勞動部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尋求協助。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