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教授強制猥褻女學生…上了法庭認罪 調解成立獲緩刑

臺南地院審酌,林男爲逞一己之私慾,利用女學生對其信任關係,違反其自主意願而對其猥褻行爲,並念及他於審理中已知坦承犯行認錯,認他犯強制猥褻罪處9月,緩刑3年。示意圖,非新聞當事照。聯合報系資料照/記者陳正興攝影

林姓大學教授前年10月間以協助研討會活動拍攝爲由,與女學生入住臺南某旅館,並以按摩爲由違反其意願,以嘴、舌親吻,還觸摸胸部及下體,經女學生將他推開後才停止。林事後坦白認錯,與女學生達成調解,臺南地院認他犯強制猥褻罪處9月,緩刑3年。

林男坦承有觸摸女學生胸部,將手伸入內褲觸摸其鼠蹊部,以嘴、舌親吻,隨即向女學生下跪道歉。案發後,他以LINE傳送「除非,你想毀了我和一個家庭」等文字,甚至要求女學生於調查程序中陳述他是不小心碰到嘴、沒有覺得心裡不舒服等不實內容。

他於偵查中辯稱,女方如果不同意,她可以說,女方起身主動來抱他,他沒有要求女方配合他的說詞。

檢方認爲,林男曾多次接受性別平等教育課程,對於兩性之間的分際、何等行爲可能觸法等情,應較一般民衆更能清楚掌握,他竟爲滿足自身色慾,藉按摩爲由,達猥褻目的,足認他所辯洵屬卸責之詞。

直至上了法庭後,他才認罪,表示一時衝動而犯下本案,對此深表悔悟。同時,他與女學生達成調解而獲女方不再追究,並按調解內容履行賠償。

臺南地院審酌,林男爲逞一己之私慾,利用女學生對其信任關係,違反其自主意願而對其猥褻行爲,戕害女學生而使其承受性自主權及身體自主權遭受侵犯苦痛,並念及林男於偵查中雖爲否認,然於審理中已知坦承犯行認錯,未無端耗費司法資源,犯後態度尚非惡劣等一切情狀。

法官認他犯強制猥褻罪處9月,緩刑3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禁止對女學生爲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聯絡行爲,以及應於1年內接受法治教育2場次。

臺南地院審酌,林男爲逞一己之私慾,利用女學生對其信任關係,違反其自主意願而對其猥褻行爲,並念及他於審理中已知坦承犯行認錯,認他犯強制猥褻罪處9月,緩刑3年。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