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太子集團案看臺灣三大制度性失靈:司法鬆綁、金融漏洞與國安滲透

柬埔寨「太子集團」跨國詐騙與洗錢案,已遠超出單純刑案的範疇——它赤裸揭示了臺灣在全球跨國犯罪鏈中,被定位爲「洗錢轉運站」甚至「營運中心」的危險角色。隨着檢警陸續查扣超過45億元涉案資產,過往制度性缺陷全面浮上臺面。行政院長卓榮泰也已公開承認:此案暴露了檢警調預警機制失靈與金融風險防線不足,國家必須正視並補起長期忽視的制度漏洞。

本文試圖以三大面向拆解太子集團案所反映的國家危機:刑事程序的失衡、金融監理的破洞、以及政商與境外勢力交纏的國安風險。

刑事程序失衡:

司法疲於奔命,卻換來「抓了又放」?

此案最令人震驚的場景之一,便是豪宅建案「和平大苑」竟成爲太子集團臺灣轉投資公司的登記地址。更離譜的是,當檢警搜索時,管委會竟被質疑通風報信,使集團幹部及時指示司機藏匿不法名車。後續即便檢警耗費龐大人力拘提嫌犯,卻多以數十萬元交保了事,真正遭羈押的人不多。甚至有人交保後仍串證,經二次拘提後才遭羈押禁見。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若檢方要以「逃亡或串證之虞」聲請羈押,須達到「有事實足認」的概然率標準;即便涉重罪,也僅需達到「相當理由」,仍須檢方提出充分依據。

然而,現行鍼對詐欺集團的刑事法制,實際能構成重罪羈押門檻的類型極少,多侷限於「犯罪所得達一億元」或「發起、主持犯罪組織」等高層角色。實務上,大多數被逮者被認定爲跨國集團「中下游執行者」,難以達到羈押標準,使得案件在基層層面陷入「人力耗盡、效果有限」的循環。

換言之,司法端投入大量資源,但制度卻讓警方看似「白忙一場」。此類「抓了又放」的現象不僅削弱人民對司法的信任,也壓縮了其他案件的救濟時程,最終導致司法過勞與系統性崩解。

面對高組織性、跨境化、科技化之犯罪,臺灣不可能再沿用傳統羈押標準。立法機關亟需重新檢討羈押條件,以及提高相關罪名刑責下限,才能形成真正的嚇阻效果。

金融監理缺失:

行政管制失能,使犯罪集團輕易滲透?

金管會的調查揭示一個令人寒心的事實:2018年至今,竟有10家本國銀行與太子集團相關帳戶往來,其中3家還提供授信服務。 更離譜的是,從2019年起,金融機構針對太子集團提出的「可疑交易通報」已達 52 次。這說明銀行端早已不斷釋出警訊,但主管機關後續是否有效處置?社會大衆難免存疑。

太子集團的洗錢手法多元:非法虛擬貨幣平臺、線上博弈、空殼公司、人頭購物、房車市滲透……此外,更利用OBU(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監管的相對鬆散,規避外匯與洗錢查覈。

這些事實引發三大疑問:1. 銀行的 KYC 與 AML 是否形同虛設?2. 投審司對外資設立公司的審查是否只做表面工夫?3. 高額實物交易(如房市、車市)是否因缺乏查覈而成爲洗錢溫牀?

政府因此應立即推動以下改革:(1)高額實物交易的 KYC 制度化,針對一定金額以上(例如1,000萬以上)的交易,若支付方式、資金來源異常,應要求買賣雙方比照金融機構執行 KYC,並強制申報,甚至參考政治獻金法,禁止大額現金交易。(2)虛擬資產納入積極監理,VASP 納管是打擊跨境詐騙的核心。監理機關應優先引導國際商譽良好、且願意遵循我國 AML 政策的VASP業者落地,以保障國人虛擬資金的安全,也提高監管系統能見度。

政商勾結的迷霧:

跨境勢力介入,已非單純刑案,而是國安警訊

太子集團與柬埔寨官方、中國黨政高層乃至情報系統的密切往來,使其非常可能具備「官方白手套」角色。外界質疑也因此浮現:太子集團首腦陳志能在犯下衆多惡行後仍逍遙海外,究竟靠着多少政商護航?

更敏感的是,有報導指出太子集團可能協助中國在臺進行政治任務,而本案爆發時,亦有民代被質疑是否協助主嫌入境。若此類資訊屬實,此案已遠非「詐騙洗錢案」,而是應立即升級爲國安層級威脅。

臺灣現行國安法制卻相對薄弱:《反滲透法》箝制於「從屬性」要件,證明門檻極高。《遊說法》長期形同虛設。《政治獻金法》難以追查境外資金。《財產來源不明罪》適用範圍有限。

因此,臺灣必須借鏡美、澳、英、加、法等國,建立類似「外國代理人法」「反境外勢力干預法」等制度,要求與外國政治勢力接觸者強制申報,降低取證門檻,並讓國會定期監督國安機制的落實。

太子集團案代表的不是單一犯罪,而是臺灣在司法、金融與國安三大體系上的結構性失能:一、司法:強化羈押標準與刑度,避免「輕易交保」成常態,並應優先將查扣的45億元不法所得,用於補償受害國人。二、金融:強化KYC、AML,並擴大非金融交易的查覈範圍,尤其追究銀行與OBU監理是否失職,並加速虛擬資產法規落地。三、國安:全面揭露與太子集團往來的政治人物,並引入外國代理人及反滲透類法制,以切斷境外犯罪勢力滲透。

最後,政府應研究設立「行政院反詐騙統合辦公室」,整合跨部門資源,督促「反詐騙四法」落實執行。唯有透過制度改革、精準監理與透明揭露,臺灣才能真正阻斷跨國犯罪的滲透,重建人民對法治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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