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愛爾麗針孔偷拍事件 論診間秘密錄影之紅線
▲全臺針對涉嫌偷拍的醫美診所稽查。(圖/資料照)
●李善植/臺中市政府法制局長
知名連鎖醫美集團「愛爾麗」日前爆發大規模針孔偷拍疑雲,據報載其全臺多家分店診療間內均被發現有針孔攝影設備,引起消費者極大恐慌,擔心自己是不是已淪爲被偷拍的對象。然而,業者卻公開宣稱設置監視設備的目的在於「確保醫療品質、維護藥品與器材安全」,否認侵害消費者個人隱私。因此,業者是否得基於特定目的而在醫療診間內裝設監視錄影設備,殊值討論。
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規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構成妨害秘密罪,其立法目的在於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原則上,只要是在非公開的地方,竊錄他人不欲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均可能構成。
但立法者也設想,在某些特殊情況,行爲人確實可能有錄影之必要,因此,在法條中加入「無故」之要件,例外允許行爲人有法律上之正當理由時,得以阻卻違法而不構成妨害秘密罪。
至於,甚麼情形下的竊錄不是「無故」,而認爲行爲人有法律上之正當理由?實務見解認爲,理由是否正當,應依個案之具體情形,參酌生活經驗法則,由客觀事實資爲判斷,並應符合立法之本旨,兼衡侵害手段與法益保障間之適當性、必要性及比例原則,避免流於恣意(最高法院109年度臺上字第4458號刑事判決)。
以本件業者在醫療診間內裝設監視錄影設備錄影來說,衛福部公告之「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早已明定,診療過程應考量個人隱私之保護,醫病雙方如需錄音或錄影,應先徵得對方之同意,法規並未容許未經同意下錄影之空間;且醫美診所內進行診療之內容屬於病歷、醫療之個人資料,性質爲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種個資,依個資法第6條規定,除非取得當事人之書面同意,原則上均不得爲蒐集、處理或利用,也就是不得以竊錄之方式取得或利用相關影音。
因此,業者雖聲稱裝設攝影機是爲了確保醫療品質、維護藥品與器材安全而預留證據,但這些說詞縱使爲真,充其量只是「有其目的」,並不具有「法律上之正當理由」。
況且,若業者之目的正當,大可在顯眼處裝設一般監視器,於入口處明確告知消費者,並取得其同意,但業者舍此不爲,竟使用僞裝成煙霧偵測器的針孔攝影機,讓被攝錄者毫無察覺,更印證其是無故竊錄而非正當蒐證。
醫療機構與一般商業場所最大的不同是,醫療行爲具有高度的專業性及私密性,消費者(病人)必須將自己之身體資訊、病史、隱疾等最隱私之資訊告訴醫師,並信任醫師爲醫療範圍內之專業處置,這種資訊涉及人格權及隱私權之核心,醫師不但有守密的義務,不得無故泄漏,亦不允許做醫療行爲以外之留存或運用。
希望此案能作爲其他醫療機構的借鏡,未來如果真有錄音錄影之必要,應事先告知並取得當事人之書面同意,還給上門求助的消費者(病人)一個值得信任與託付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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