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夕夜燒烤老闆遭斧頭砍殺 揮刀反擊奪命!二審仍判6年
民國113年除夕夜臺南市東區燒烤店命案,一審國民法官法庭認定被告周元良犯傷害致死罪判刑6年。案經上訴後,臺南高分院12日駁回上訴,此案還可上訴。(本報資料照片)
民國113年除夕夜發生在臺南市東區的燒烤店命案,該店老闆周元良因友人債務糾紛,遭男子鄭楷穎持斧頭登門砍殺,周男在反擊過程中持摺疊刀刺中鄭男胸腔致死。一審的國民法官法庭認定構成傷害致死罪,雖屬正當防衛但防衛過當,加上週男自首,判刑6年。案經上訴後,臺南高分院12日駁回上訴,此案還可上訴。
判決指出,周元良與死者鄭楷穎(綽號麻糬)原爲多年好友,卻因友人間一筆4萬多元的債務問題,雙方在臉書爆發口角衝突。113年2月9日除夕當晚,本應是團圓圍爐時刻,死者不滿周男在電話中的言論,竟持斧頭衝往周男經營的燒烤店尋釁。
當晚8時50分許,鄭男抵達燒烤店後,不顧店內仍有婦幼在場,先以斧頭擊碎大門玻璃,隨即衝入店內向周男揮砍。周男情急之下取出隨身摺疊刀反擊,雙方爆發激烈肢體衝突。過程中,鄭男身中多刀,其中左胸腹部遭刺穿,導致心臟破裂大出血,送醫救治後於當晚10時許宣告不治。
檢方原以殺人罪起訴,但一審的國民法官法庭審酌,案發時正值除夕夜,周男正與妻女及友人吃團圓飯,難以想像其有殺人預謀,且監視器畫面顯示,是死者先行持武器闖入攻擊,周男處於被動地位。法醫鑑定也指出,周男在死者倒地後並未持續追擊,且未阻礙友人報案。
國民法官認定,周男主觀上應是基於傷害故意而非殺人故意,因此將起訴法條變更爲傷害致死罪,並強調,周男面對持斧攻擊的現時不法侵害,確實符合正當防衛要件;然而,當週男已成功奪下對方斧頭後,死者僅剩拳腳攻擊,周男卻選擇持刀深刺對方致命部位,防衛行爲顯然過當。
國民法官考量周男曾任社會公益團體理事長,素行尚佳,且案發後主動向警方自首,符合減刑要件,但考量其在對方倒地後仍有叫囂行爲,且至今未能與家屬達成和解,亦未取得寬恕,判刑6年。案經上訴後,臺南高分院今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6年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