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頭款助買房還扛貸款 女兒趕租客想獨吞!母親順利奪回
出頭款助買房還扛貸款,女兒趕租客想獨吞!母親順利奪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母親小萱爲了女兒小芬(均化名)婚後購屋曾投入100萬元頭款,更在女兒離婚後承接全部貸款,持續繳稅、收租、修繕,長年負擔房屋一切支出,卻因爲當年爲了「移轉方便」而登記在女兒名下。如今母女卻因房產分歧對簿公堂,法院審理後認定,這是一樁典型「借名登記」,判決房屋應歸還真正出資者小萱。
判決書記載,2008年小芬與丈夫阿勝(化名)準備購買450 萬元的房地。由於雙方資金有限,小萱便掏出100萬元作爲頭款,其餘 350 萬則以銀行貸款支應,房屋登記在夫妻名下各半。
然而婚姻未能維繫,兩人很快陷入訴訟,並於2011年達成調解。當時阿勝願意以原價450萬買下整戶房子,但小芬無意購買、亦無力負擔,小萱於是挺身承擔,以「再付50萬、承接300萬銀行貸款」的方式包下整戶房子。
由於小萱已支付100萬頭款,再額外負擔買回條件,雙方協議將房地全數由小萱承受。但因爲母女關係良好,加上爲求移轉方便,小芬同意繼續擔任「登記名義人」。也因此,這戶房子一直掛在女兒小芬名下。
但名義歸名義,實際所有權運作卻全由小萱負責,法官列舉多項細節:1、貸款每月由小萱繳納。2、地價稅、房屋稅皆由小萱支付。3、房地出租後,租金由小萱收取。4、2011年樓上住戶漏水提告,小萱出面處理並支付修繕。5、房地所有權狀(含改名後換髮的權狀)始終在小萱手上。
而事情轉折出現在近年,小萱發現女兒小芬竟自行要求租客搬離,疑似企圖收回房屋。小萱認定母女間原本的「借名登記協議」已遭破壞,隨即以律師函終止借名關係,並進一步提起本件訴訟,要求小芬將房子正式移回自己的名下。
法官指出,依最高法院見解,借名登記契約不必具備書面,只要出資人出錢、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並持續行使所有權能,即可推認借名關係存在。本案中,證據明確、脈絡清楚,構成典型借名登記。法官認定,小萱自始即爲房屋實際承受人,借名關係既已終止,小芬應將房屋的土地持分及建物全部所有權移轉回母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