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前妻硬住不退!失婚男怒告 法官:須搬並付不當得利
離婚前妻硬住不退!失婚男怒告,法官:須搬離並付不當得利。(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對離婚後仍同住的前夫妻,最終爲了一間房子鬧上法院。男子阿興(化名)主張,位於4樓的住宅是他婚前取得的財產,兩人今(2025)年2月判決離婚後,前妻小琪(化名)卻拒絕搬離,甚至在他寄發存證信函限期搬遷後,仍堅持佔住房屋,讓他無法收回使用權,因此依法請求判決搬離,並按月返還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判決書指出,阿興是該處土地應有部分及4樓房屋的合法所有權人,兩人於2021年12月結婚,婚後小琪以配偶身分入住。不過婚姻關係在今年2月由法院判定離婚確定,小琪原有的家屬居住權益也隨婚姻消滅而失去法律基礎。
阿興表示,離婚後他於3月寄出存證信函,明確要求小琪在4月底前搬離。不過小琪收受後仍未騰空房屋,讓他不得不提起訴訟,除了要求返還房屋,也請求小琪支付每月3萬1718元的使用利益,相當於鄰近同類型房屋租金加管理費。
法官檢視證據後認爲,小琪之所以能住在該處房屋,主因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有同居義務,這屬於基於夫妻關係而延伸的「使用借貸」法律性質。如今婚姻關係終結,就像借貸契約遭終止,小琪自然無權再佔用。
法官指出,該處房屋爲20年屋齡、約11.47坪的4樓華廈,依阿興提出的租屋行情,每坪租金約介於1000至2000元間,法院取合理中間值1500元計算,每月租金應爲1萬7205元,加計管理費1718元,合計1萬8923元。因此,小琪必須在離開前,按月向阿興返還這筆不當得利。
此外,阿興主張不當得利應從離婚隔天開始算,但法官指出,由於小琪在4月底之前仍是基於原本的「使用借貸」關係而居住,直至5月1日起纔算「無權佔有」,因此不當得利應從5月開始計算,過去期間的請求不予認可。日前依法判決,小琪必須立刻搬離並返還房屋,並自今年5月1日起至實際遷讓日止,按月給付1萬8923元給阿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