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等不到新車 竟是銷售課長私吞車款!遭判刑上訴結果曝

高雄高分院。(本報資料照)

曾在某知名汽車高雄展示中心擔任銷售課長的戴姓男子,在職期間侵佔2名客戶車款共133萬元,直到有客戶都沒收到車,發送存證信函予到該公司要求交車,內部調查事情才曝光。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依業務侵佔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他不服上訴,但考量戴男至今未賠償公司,認爲原量刑無過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戴姓男子從民國111年1月至112年年9月,在高雄某家知名汽車展示中心擔任銷售課長,負責銷售汽車,與前來賞車的客戶簽約並收取車款。112年7月,他與一名劉姓客戶簽約,劉買下一輛146萬9000元的轎車。

同年8月起,劉姓客戶陸續以交付現金或是匯款方式,分批交付106萬9000元車款給戴男,但戴卻將其中70萬元侵佔,爲了避免被公司發現,他還拿另外一名客戶的車款,記載到劉姓客戶的訂單下。

112年7月間,他也與另一名陳姓客戶簽約,購買128萬9000元休旅車,陳姓客戶也陸續以面交和匯款方式,分批交付63萬給戴姓男子,未料戴男卻將錢侵佔,沒將車款和合約書繳回給公司。

最後陳姓客戶拿不到車,發送存證信函予該公司要求交車,另有其他客戶也打電話到公司問交車時間,進行內部調查後,才發現戴男涉嫌挪用車款、帳目不清。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審酌他侵佔業務上所持有財物,損害他人財產法益,所爲實屬不該;但考量他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依2個業務侵佔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可上訴。

戴男不服上訴,認爲量刑太重,指自己經濟狀況不寬裕,正積極籌措和解金中,希望能給他一點時間彌補過錯,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時,該公司表示戴男至今一毛錢都沒有賠償,也聯繫不到人,考量他犯後未積極以實際行動彌補損害,認定原判決無過重,駁回上訴。全案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