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行女業務酒駕撞死女騎士拖行550公尺逃 國民法官重判16年
曾有酒駕前科的陳姓女業務,2024年4月某日先後在中壢夜市、平鎮熱炒店和KTV跑酒攤,凌晨駕車返租處途中,在路口闖紅燈撞飛前方停等號誌女騎士,並將女騎士捲入車底拖行550公尺才棄車逃逸,對方傷重不治;桃園地院國民法官法庭今審結,重判陳女應執行16年徒刑,可上訴。
犯罪事實指出,現年30歲從事業務工作的陳宜佳,2017年11月底才因酒駕肇事判2月徒刑確定並吊銷駕照,仍於2024年4月25日晚間到處飲酒且不知節制,並於26日凌晨1時6分,爲圖便利恣意駕車返回租處,行至桃園市中壢區元化路2段與中豐路口時,猛力撞擊前方騎機車停等紅燈的陳姓女騎士,人車當場噴飛倒地。
詎料,陳女肇事後竟未停車,也未報警或呼救,反而駕車逃逸,躺在右前方的女騎士隨即遭捲入車底,一路從元化路右轉中豐路再右轉永豐路,再左轉興隆街129號前,被拖行長達550公尺,後因車輛無法行駛,陳女棄車徒步逃逸。
警方於1時49分發現陳女的車輛怎停在路上,查看才發現車底奄奄一息的女騎士趕緊送醫,隨後警方在百公尺外的巷口找到陳女,凌晨2時13分因陳女拒絕酒測,檢方核發鑑定許可書帶往醫院,經抽血檢測發現酒精濃度高達升1.025毫克;女騎士送醫搶救,仍因頭部鈍挫傷合併顱內出血,於28日下午不治。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陳女坦承犯行,相關事證明確,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前段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以及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後段之肇事致人死亡逃逸罪,兩罪犯意各別,應分論並罰。
國民法官庭指出,就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部分,陳女僅爲貪圖便利執意酒駕,酒精濃度甚高,行爲漠視公衆交通安全,造成被害人生命不可回覆的重大侵害,家屬承受巨大痛苦;陳女大學畢業,之前從事中古車買賣工作,有多次交通違規紀錄,素行不佳,雖然犯後坦承犯行,私自前往被害女騎士的靈堂下跪、書寫懺悔信及燒紙錢,卻始終未能與家屬達成和解、獲原諒。
國民法官庭表示,就肇事致人死亡逃逸部分,陳女肇事後未停留現場查看,也未對被害人施以必要救護或向警察機關報案,又未等待救護車、警察到場處理,擅自駕車逃離現場,過程中將被害人捲入車底,並經拖行長達約550公尺,導致被害人傷勢加重及痛苦,更使被害人無法即時獲得救護,挽救生命,亦妨礙肇事責任認定,根據陳女生活狀況、智識程度、過往素行及犯後態度,參考家屬意見予以量刑。
國民法官庭審酌,被告陳女所犯2罪均屬道路交通安全相關,發生的時間和地點很接近,但犯罪的方式和造成的傷害並不一樣,其中更是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生命一旦失去,就不可能再恢復,這是最嚴重、最不可挽回的後果,整體評估後,就酒駕致死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3年6月,肇事致死逃逸部分判處5年6月,綜合考量2罪時間、空間密接但侵害法益不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本案仍可上訴。
※ 提醒您:禁止酒駕,飲酒過量,有害健康
中古車行30歲陳姓女業務,前年4月25日晚間,先後在中壢夜市、平鎮熱炒店及中壢KTV跑酒攤,喝了不少,26日凌晨仍駕車返家,途中路口闖紅燈撞飛前方機車女騎士駕車逃逸,被捲入車底女騎士遭拖行550公尺車輛無法行駛才棄車逃,桃園地院國民法官庭重判16年有期徒刑,可上訴。圖/中壢警方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