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停巷口瞎扯「回家喝一口酒才上車」 酒駕男下場慘了
記者黃翊婷/臺北報導
駕駛阿強(化名)去年2月間在小吃店喝酒,隨後開車從臺北市前往新北市,接着他將車子停在巷口附近,進而被警方查獲酒駕;但他辯稱當時是因爲尿急返回家中,解決生理需求之後又喝了一口酒,纔回到車上。不過,臺北地院法官沒有采信阿強的說詞,日前仍依法判處他有期徒刑1年2個月。
▲在本案發生之前,阿強就已經有多次酒駕紀錄。(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強2025年2月間在臺北市某小吃店內飲用高粱酒,同日晚間開車返回位於新北市的住處,並將車子停放在巷口附近。有民衆見狀懷疑阿強酒駕,便向警方通報;警方到場時阿強身上酒味濃厚,褲子上還有嘔吐物,加上他承認是從臺北市開車回到新北市,這才認定他有酒駕的嫌疑,於是將他帶回偵辦,當時測得的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爲每公升0.57毫克。
阿強卻辯稱,之所以會將車子停在巷口附近,是因爲尿急想回家解決,結束之後喝了一口酒才返回車上,他雖然也有在卡啦OK喝酒,但酒測值不應該這麼高,他懷疑警方程序違法。
不過,臺北地院法官檢視事發地點附近的監視器後表示,根據阿強自己的陳述,下車之後如果要返家,必須往畫面上方移動,而且現場沒有其他路線可以返家,如果他真的有返家,監視器應當可以拍到,但本案的監視器影像中卻都沒有拍到他的身影。
此外,法官指出,本案使用的呼氣酒精濃度測定器經鑑定合格,案發時尚在有效期限內,產生誤測結果的可能性很低,況且每個人的酒精代謝速度及對酒精的反應都不同,阿強的身體狀況不佳,體內酒精代謝速度較慢,纔會導致測得的酒精濃度值比預期還要高。
法官認爲,阿強不能僅憑呼氣酒精濃度測定結果與自己主觀上的預期不同,就認定警方的檢測有誤,加上經查覈,警方在本案中的處理程序並無不妥之處,最終認定本案事證明確,並依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判處他有期徒刑1年2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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