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被A到!告鄰居「射竹竿砸車」求償53萬 法官判賠修理費6千
▲彰化地方法院。(圖/記者唐詠絮攝)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彰化縣一名男子不滿愛車被一根竹竿砸中,認定鄰居一家6口「全家合謀」故意丟擲,目的是要恐嚇他,憤而求償修車費3萬元及5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法院審理認定,竹竿是自行掉落不是鄰居故意拋擲,而鄰居未盡保管責任,只須賠償修車費用6831元,其餘50多萬元的精神請求全數駁回。
依據判決書內容,這起鄰里糾紛源於長年的停車問題,男子與鄰居黃家多次發生摩擦,2023年1月底,一根黃家的竹竿從屋子往下掉,砸中男子停放在門前的轎車。
男子提告主張這不是單純意外,他認爲,鄰居全家因停車糾紛懷恨在心,因此合謀故意丟擲竹竿,行爲帶有恐嚇、威脅其人身安全的意味,導致他心生恐懼。因此,他除了要求賠償車輛修復費用3萬元,更依據侵權行爲法律關係,向鄰居一家6人,連帶求償高額精神慰撫金50萬元,總額高達53萬元。
對於指控,鄰居一家人抗辯,認爲男子寫的事發日期提早10天,且未註明車號,與實際情況不符,強調「是竹竿自己掉下來的」,強調純屬意外,無人故意丟擲。
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還原過程,發現竹竿先平行落在車輛遮雨棚上,緩衝後垂直落地,接着反彈才敲到車輛左前側,鄰居也隨即將竹竿撿回屋內,整個過程都不是「從高處蓄力拋擲」。
法官認爲,原告指控鄰居全家合謀故意毀損及恐嚇,只是個人推測,完全沒有提出任何具體證據,因此這部分主張不予採信,也駁回5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請求,由於鄰居是竹竿的日常使用與管理者,她未能將竹竿固定妥當,導致其掉落損壞他人車輛,確實有過失責任,因此,須對車輛損壞負起賠償責任,須賠償刮痕修復費6831元,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