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投標金額低到不合理不宜決標 主持開標科長卻說出底價 涉犯瀆職罪

基市府吳姓科長任內主持與市場相關委外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開標時,口頭泄漏底價,察覺過失後自首。檢方偵查後,認定他涉犯凟罪,考量他自首,未造成嚴重損害,處分緩起訴,並應支付公庫3萬元,上法治教育課程3小時。

基隆地檢署檢察官調查,吳男擔任基市府產業發展處科長近兩年,今年3月在產發處會議室主持中繼市場裝修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開標會議,在場有4家投標廠商,採最低價決標。

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政府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爲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爲最低標廠商。

吳男主持開標作業時,未注意其中一家公司出標價258萬元,遠低於採購案底價408萬6000元,有政府採購法規定不能履約疑慮,卻在場中說出低價金額。

監辦人員當場提醒吳男,他才發現程序有違誤,暫停開標作業,並在討論後宣佈保留決標。產發處事後籤陳廢標,重新辦理招標。吳男事後也向法務部廉政署自首,次月退休。

檢方指出,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3項規定,本採購案底價,在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吳男在決標前就說出底價,涉犯刑法第132條第2項公務員過失泄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事項罪,處分緩起訴,期間爲1年,並應在緩起訴處分確定日起3個月內,支付公庫3萬元及參加法治教育課程3小時。

基市府吳姓科長任內涉嫌因過失泄漏標案底價,檢方認定他涉犯公務員過失泄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事項罪,處分緩起訴,並應支付公庫3萬元,上法治教育課程3小時。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