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無公告免罰?「跨區辦案」成攻防焦點 3400元罰單判決出爐
查無公告就免開罰?「跨區辦案」成攻防焦點,3400元罰單判決出爐,法官判決駁回撤銷之訴。(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超速16公里與22公里,兩張罰單共3400元,駕駛人不服提告,請求撤銷罰單。駕駛主張,他質疑警方並沒有公告取締勤務、甚至「跨區辦案」影響權益。不過,法院勘驗測速照片與標誌設置距離後,認定舉發程序合法,判決駁回撤銷之訴。
判決書指出,男子阿易(化名)於某日上午9時許,還於某日上午10時許,兩度駕駛父親名下小客車,行經臺南市新化區臺19甲線41.1公里處,遭移動式雷射測速儀拍下超速。
警方測得時速分別爲76公里與82公里,該路段速限爲60公里,分別超速16公里及22公里,事後由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第85條規定,裁處1600元與1800元罰鍰。阿易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網路上查無當日取締值勤公告,質疑執法程序有瑕疵;另指員警涉「跨區辦案」,影響人民權益,請求撤銷裁罰。
交通局指出,超速違規屬得以科學儀器逕行舉發項目,依法無須事前於網站公告取締路段;且現場於測速點前約168公尺與172.6公尺處,均設有清晰可辨的「警52」測速取締標誌,距離符合一般道路應於100至300公尺前設置之規定。測速儀器亦經檢定合格,有效期限涵蓋違規日期。
法院指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規定,行車速度超過最高速限案件,屬例外情形,無須定期公告科技執法地點;重點在於是否依法設置測速取締標誌。經勘驗卷附照片,車牌清晰可辨,照片載明拍攝時間、速限、實測速度與測距,儀器合格證書亦在有效期間內,足認違規事實明確。
至於「跨區辦案」部分,法院說明,道路交通稽查與舉發屬警察職權範圍,並未限定僅能由特定轄區員警執行;本案舉發單位爲新化警分局所屬派出所,屬合法授權執勤,並無濫權情事。法院認定,兩次超速違規事證明確,測速設備與標誌設置程序均符合法規,交通局裁罰並無違誤,判決駁回阿易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