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制定陸方「兩岸共通標準」會被罰?陸委會:是陸內規而非兩岸協議
陸委會副主委樑文傑4日下午解釋大陸福建省相關兩岸共通標準條例,相關內容還未看到,但一些例子都是他們的內規,臺灣不可能適用。記者廖士鋒/攝影
大陸福建省人大近日通過「福建省促進兩岸標準共通條例」,陸委會起初提醒參與大陸制定標準的國人或團體,依兩岸條例,未經政府授權,不得簽署涉及臺灣地區公權力之協議;與大陸從事合作行爲,應注意遵守兩岸條例規定。不過對於既然認定該條例對臺不生效力,是不是仍有觸法疑慮?陸委會今日再度說明。
大陸福建省人大常委會最近通過「福建省促進兩岸標準共通條例」,國臺辦說這對打造兩岸共同市場有重要意義,陸委會昨晚表示該條例對臺灣不生效力,並提醒參與制定「標準」的國人、企業、機構或團體,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之1第2項規定,未經政府授權,不得簽署涉及臺灣地區公權力之協議;與陸方部門從事合作行爲,應遵守兩岸條例第33條之1規定。
陸委會4日下午舉行例行記者會。本報記者詢問政府如何看待「兩岸共通標準」概念?它是兩岸協議還是陸方內規?如果閩省條例對臺灣不生效力,是否就不會觸犯兩岸條例第5條之1第2項規定?
陸委會副主委樑文傑迴應,現在還沒有看到條例的全文,所以並沒有全面的掌握,還是要看條例裡面具體的規定是什麼。他表示,所謂的「共通標準」,照陸委會目前所瞭解,是找了各行各業,有很多事項,找了一些臺灣的業者去參與共同制定,「如果這個制定的結果、這些標準,只適用在大陸地區或福建地區,就不算是兩岸協議,就算是陸方自己的內規」。
樑文傑舉例,譬如說裡面有「臺式烏龍茶」製作標準,臺式烏龍茶怎麼製作在臺灣沒有規定,如果他們那邊有規定,也只適用在大陸地區販賣的這些產品,還有沙茶麪、花生湯的製作規則,都是臺灣所沒有,臺灣也不可能採用這些規則,陸方還規定媽祖的祭典要怎麼辦,只能說是他們自己的內規,「我們在臺灣是不可能有這樣的東西」。
他強調,如果這些東西都是對面的內規,那就不算是任何兩岸協議,所以也對臺灣不生效力。而在臺灣,如果涉及公權力,譬如說某些食品成分不得檢出,或是檢出標準這種涉及公權力的,在我們這裡適用的話,當然是採行我們自己自己的標準,也不可能採行「兩岸共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