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爽亂堆回收物!男縱火泄憤險燒死鄰居 法院判決結果出爐
▲桃園市張姓男子對鄰居堆置回收物不滿,2024年6月晚間趁機侵入以打火機點燃回收物縱火,險些燒死八旬鄰居。(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張姓男子對同棟大樓鄰居常堆置回收物品心有不滿,2024年6月間,見鄰居大門沒關,趁機侵入後以打火機點燃回收物縱火,導致八旬鄰居險些葬身火窟,桃園地檢署依殺人未遂罪嫌起訴。桃園地院審理時,張坦承犯行不諱,因罹患精神疾病,法官以被告有精神障礙致辨識能力減低減刑要件,審結依殺人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於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4年。
檢警調查,50歲的張姓男子住在龜山區某處大樓,因不滿同棟大樓段姓鄰居常堆置回收物品心有不滿,2024年6月間,見鄰居大門未關,趁機侵入後以打火機點燃回收物縱火,因而引發大火。張男縱火後趁機逃逸,消防據報後趕來灌救,順利救出獨自在家八旬段姓老翁,張男被查出涉有重嫌,桃園地檢署調查後依殺人未遂罪嫌將他起訴。
桃園地院法官認爲,被告坦承犯行,另認被告符合刑法關於自首,加上精神障礙致辨識能力減低等規定要件,故遞減其刑,審酌張在受精神障礙之影響下,處於依其辨識而行爲之能力顯著降低之情況而爲犯行,不僅侵害他人之居住安寧權,並造成公共危險,更危及被害人之生命,對於法益之侵害甚鉅;惟念其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審結依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2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4年,法院審酌被告再犯風險高等理由,裁定延長暫時安置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