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爽闖紅燈被抓 騎士踹倒警用機車「罰單變刑期4個月」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騎士阿茂(化名)今年2月間騎車行經臺中市太平區一處路口時,因不滿闖紅燈被警員攔查,竟用腳踢倒警用機車,結果當場被逮。臺中地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依犯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判處阿茂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
▲阿茂闖紅燈被警員攔查,竟心生不滿,出腳踹倒警用機車。(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茂今年2月間騎車行經臺中市太平區中興路103巷與中興路口,因闖紅燈被警員發現,當場遭到攔查告發,他一氣之下竟用右腳踢倒警用機車,導致警車受損,還波及到旁邊另一臺機車,反而當場被警員逮捕。
檢方認爲,阿茂的行爲涉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刑法第138條之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一行爲同時觸犯兩罪名,爲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毀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處斷。
臺中地院法官表示,阿茂有傷害前科,這次只是因爲闖紅燈被攔查,竟不思檢討己過,反而心生不滿,出腳踢倒警用機車,損壞公物,影響國家公權力的正當行使,行爲確實不妥,考量到他已經坦承犯行,最終依犯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判處他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