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你情我願就可以 繼父收養夢碎!法院揭殘酷現實

不是你情我願就可以,繼父收養再婚配偶的女兒夢碎!法院揭殘酷現實。(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件「繼父收養成年女」的家事事件,因生父反對及扶養權益爭議,最終遭法院駁回。法官審理認爲,雖然收養雙方已有合意,且母親同意,但在生父未同意且未見明顯失職情形下,收養恐影響其未來受扶養權益,難以認可。

判決揭露,男子阿勳是女子小語的繼父,雙方於2025年3月簽訂書面收養契約,並取得生母小柔(均化名)同意,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依規定,收養須以書面爲之,並經法院審覈認可始生效力。

不過,案件關鍵在於生父阿嶽(化名)的態度,他明確表達反對收養,並說明與女兒雖長期分居,但過去仍維持一定聯繫,包括定期見面、帶其外出、購置電腦、手機等生活用品,甚至曾支付部分費用。雖然未能提出完整扶養費明細,但法院認爲,仍難認其完全未盡父職。

對於母女一方指控生父阿嶽曾向當時還未成年的小語借錢、未定期支付扶養費等情節,法官綜合雙方說詞後認定,阿嶽經濟狀況確實不佳,過去在大陸經商失利,生活並不穩定,但仍持續嘗試維繫親子關係,未達「顯然未盡保護教養義務」的程度。

更關鍵的是,法院進一步考量收養後的法律效果。依現行規定,一旦收養成立,被收養人與生父之間,除血緣關係外,法律上權利義務將中止,包括扶養義務在內。換言之,生父將喪失向子女請求扶養的權利。

法官指出,阿嶽目前獨居,主要經濟來源爲榮民救養金,近年幾乎無固定收入,且罹患糖尿病等慢性疾病,未來生活仰賴他人扶助的可能性高。若准許收養,恐使其喪失唯一可依賴的扶養來源,對其權益顯屬不利。因此,法院認定,在生父未同意、且未有明顯濫用同意權或不適任情形下,收養條件尚未具備,裁定駁回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