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2兒睡過頭、懷疑偷錢...他與父親輪流責打 法院認管教過當判刑
臺南市一名男子不滿10歲、7歲兒子睡覺睡過頭,持拍痧橡膠將2童責打成傷;後來他與父親又懷疑10歲童偷家裡的錢,竟輪流持藤條毆打,2童返回母親家,男子前妻無法接受提告,臺南地院認定管教過當,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將父親判刑5月、祖父判刑3月。
判決書引用臺南地檢署起訴書指出,臺南市一名男子2022年10月間因10歲、7歲的兒子睡覺超過時間,他認爲兒子講不聽,竟持拍痧橡膠板責打2男童,2子不斷閃躲,仍分別造成屁股紅腫印痕傷害與背部紅腫印痕傷害。同年月,該名男子與父親又認爲10歲男童偷家裡的錢。
該名男子與父親輪流持藤條毆打10歲男童的屁股,導致男童受有右大腿大片瘀傷、左臀瘀傷、雙膝瘀傷、雙掌疼痛瘀傷、左耳瘀傷、右臂瘀傷、左臉瘀挫傷等傷害;該名男子與妻子已經離婚,2名男童回到母親處,母親無法接受,帶兒子到醫院驗傷提告。
檢方偵訊時,祖父承認打孫子,辯稱「我是爲了要教育他,讓他知道不能做錯事」;父親也承認打兒子,辯稱「我是基於管教權對小孩進行處罰」,檢察官認定2人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刑法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均應加重其刑。
檢方指出,民法第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但應爲實施保護教養所必要範圍內行使其懲戒權,若逾此範圍,在刑法上仍構成犯罪;2人身爲成年男性,卻對發育尚未完全的幼童,持橡膠板或藤條責打,無視其身體承受度脆弱、可能產生的破壞性。
檢方表示,2人理應循理性溝通方式處理管教問題,即使基於管教懲戒目的,亦不得以暴力相向,使用肢體力量傷害未成年人身體;2人採取懲戒手段顯屬過當,且不具積極正面教育意義,已逾越民法賦予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懲戒合理範圍。
法院認定,2人分別爲男童的父親、祖父,對於身心均尚未完整發育兒童,本應剋制情緒並細心、耐心以待,卻將2童毆打成傷,已逾越懲戒權必要範圍,對2童身體法益造成侵害,恐對其於成長過程中健全發展造成負面影響,所爲實值非難。
法院審酌,考量2人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行爲所造成傷勢,及其教育程度、職業、家庭及經濟狀況,將父親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共3罪,各判刑3月,應執行徒刑5月;祖父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刑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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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一名男子不滿10歲、7歲兒子睡覺睡過頭,持拍痧橡膠將2童責打成傷;後來他與父親又懷疑10歲童偷家裡的錢,竟輪流持藤條毆打。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