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患呼吸管脫落、脣發黑 照護員還硬灌食…三總連帶賠死者家屬224萬

紀姓照服員在三軍總醫院汀州院區照顧李姓病患,未注意呼吸器管線脫落、李嘴脣發黑,還持續灌食,女同事疑惑紀灌食時間過久,紀還回答「奶很稠不好灌」;林姓護理師查房,聽見呼吸器的警告音,連忙將管線接回,但李因組織缺氧進而呼吸衰竭死亡。死者家屬求償,臺灣高等法院今判三總、聘僱紀的捷仲公司連帶賠償224萬3916元。

李姓病患的妻子、兩名子女提告主張,捷仲公司依與三總簽訂的照服員暨護佐勞務委外契約,指派紀姓照服員至三總呼吸照顧病房擔任護佐。紀於2022年8月16日凌晨0點56分爲李進行鼻胃管餵食時,未注意呼吸器管線已於0點58分脫落,呼吸器發出聲響並顯示紅色警示燈號,且李已因缺氧而發紺,仍持續灌食。

三總林姓護理師1點6分查房發現,進行急救,李仍因組織缺氧,呼吸衰竭死亡。家屬指控三總、捷仲公司未配置具備專業及危險防範能力的人員,明知紀於同年6月已有不適任情事,仍於同年8月指派、配置紀到病房排班,都有過失,應負共同侵權行爲責任,賠償喪葬費及慰撫金。

李妻和兩名子女各求償215萬9907元、166萬6667元、166萬6667元,臺北地院判三總與捷仲公司連帶給付李妻182萬6573元,兩名子女各133萬3333元。

三總與捷仲公司不服,上訴高院。

高院民事庭認爲法人有組織義務,指企業主應完善企業組織並監督經營過程,避免他人遭受損害。紀未注意依委外契約的作業規範,協助注意病人氧氣導管等各種管路通暢,發現異常應立即通報護理人員,應負過失侵害李姓病患致死的侵權行爲責任。

紀於同年6月已有看見呼吸器管路脫落,仍不斷關閉警報聲等危及病人安全的舉動,捷仲公司評估不適合在三總任職,捷仲公司依委外契約,應選任符合資格的適任護佐進行專業訓練,並以派駐經理在場監督,隨時汰換不適任者。詎料才隔1個多月,再度指派紀至三總,且未證明對紀有再行教育訓練或考覈,明顯違反組織義務,導致李死亡,應負法人侵權行爲責任。

高院指三總在組織內使用委外人員,應負的組織義務不因此減免,三總見捷仲公司將紀列入同年8月班表,未要求更換,也未確認紀是否已加強在職教育,卻容認不適任的紀到病房任職,也違反組織義務。

紀姓照服員、捷仲公司、三總的過失行爲都是李姓病患死亡的共同原因,應負共同侵權行爲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依加害行爲對損害的原因力、過失輕重,各應分擔40%、30%、30%責任。

因李姓死者年邁、病況嚴重、無意識,高院依死者家屬的資力、痛苦情狀酌定慰撫金,死者家屬與紀已成立和解,捷仲公司、三總在紀已清償、受免除債務的應分擔部分同免責任,因此改判。

紀姓照服員在三軍總醫院汀州院區照顧李姓病患,未注意呼吸器管線脫落、李嘴脣發黑,還持續灌食,李因組織缺氧進而呼吸衰竭死亡。死者家屬求償,臺灣高等法院今判三總、聘僱紀的捷仲公司連帶賠償224萬3916元。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