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再賭運氣!雨天行車少一「關鍵」動作 法院照樣認定違規

別再賭運氣!雨天行車少一「關鍵」動作,法院照樣認定違規。(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女駕駛因雨天行車未依規定開啓頭燈,遭警方開罰1200元后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當時「沒下雨、天氣良好」,甚至拿出中央氣象署資料佐證降雨量爲零。不過,法院親自勘驗檢舉影像後,認定現場確有降雨情形,且多輛車已開燈行駛,判決駁回。

判決指出,女子小綺(化名)在上午10時21分,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新北市淡水區民權路往臺北方向時,遭民衆檢舉「雨天未依規定使用燈光」,警方隨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裁處1200元罰鍰。

小綺不服提告,主張當時僅是擋風玻璃有些微水滴,未達需開雨刷與頭燈程度,且氣象署淡水測站顯示降雨量爲0毫米,認爲開燈條件根本不成立,並指同行車輛也多未開燈,天候並無影響行車視線。

不過,法院勘驗檢舉民衆行車紀錄器影像後發現,案發時天色陰暗、路面潮溼,拍攝車輛與對向來車多數已開啓頭燈,且畫面清楚可見雨滴落在車窗上,雨刷亦持續作動,足以認定現場確實有降雨情形。

法院指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明定,汽車行駛遇雨時,不論雨勢大小,均應開啓頭燈,立法目的在於提升能見度、保障行車安全,並非以降雨量或是否達視線不良爲判斷標準。氣象站資料僅能反映測站周邊平均狀況,無法否定特定路段的即時天候。

法院認爲,小綺在降雨情況下仍未開燈,已違反法定義務,至少具過失,裁罰並無不當,因此,判決駁回其撤銷處分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