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讓「權利」車變成「權力」車
「權利車」所有權混沌不清,不肖車商收購舊車,冒名過戶至不知情民衆名下,改懸掛他車車牌流入公用道路,造成警方科技執法判定盲點。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層層轉手的「權利車」,所有權混沌不清,造成衍生之交通罰單、肇事逃逸或被利用爲犯罪工具的行政、刑事責任迴歸原車主,形成另類的「黑狗偷吃、白狗受罪」。再者,如未違規停車卻影響住戶出入,也甚難通知駕駛人移車。權利車就像是道路「潛行者」,如同是有違法(規)行爲的「權力車」。爲防制此種惡劣現象,該要有陽光法案阻擋其變成黑車。
二手車流當品就是俗稱的權利車,車價大約只有同款新車的四分之一。依現行民間取得流程,大都是由當舖、二手車或融資市場賣出,車籍資料齊全,但這些車輛仍存有民事債務或貸款未繳納等問題,在未取得清償證明前,監理機關也不讓民衆辦理過戶登記,買受人只享有使用權。
低車價、高質感的權利車,很容易吸引花小錢買名車的投機者,所以市場交易熱絡。大量的權利車改懸掛他車車牌流入公用道路,造成警方科技執法判定盲點,如果違規被拍照、車禍理賠、肇事逃逸,甚至成爲犯罪工具。其責任歸屬程序,須先由原登記車主舉證未使用,再進入繁瑣的行政追查與法律訴訟,最後造成社會資源浪費;或者因爲轉手頻繁形成斷點,最終成爲待查懸案,車禍或刑案被害人權利受到損害。因此,建議主管機關有必要正視解決。
警察機關雖已加強依法稽查並記錄,但仍遠不及新權利車產生的速度。分析這類車輛會衍生危害的核心問題,概略爲屢屢轉手,不易察覺使用人身分,形成匿名黑車。短期有效的措施,即是透過登記管理的手段,讓實際使用者身分現形。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二及第八十五條歸責理論,以處罰實際駕駛人的應報精神,讓使用權利車者資料納歸於車籍管理項目,應未違反道交條例立法目的,可爲增(修)訂的參考。
考量現行修法程序冗長,宜另從道交條例授權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着手,只要主管機關修訂後送立法院備查,亦較符合立法經濟原則。
建議爲平衡私權交易自由與正確管理車籍目的,宜於道安規則第十五條有關車輛異動登記規定,增列此類車輛使用權轉讓時,應強制辦理異動及主要使用人登記,如此,就算權利車轉讓(售)過幾手,實際使用人即無法再潛行道路,具體有效保障各方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