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偷拍多年後才發現 律師提醒告訴期間以知悉纔算

但曾爲檢察官、現爲寬和法律事務所的律師的何克凡指出,事實上「告訴期間」起算爲知悉時起半年,並非從發生時間起算;且即使民事已與對方達成和解或調解,仍可追究對方刑事責任。(資料照)

不少被偷拍的被害人往往在影片流竄網路多時才得知受害,超過所謂的「告訴期間」6個月,就以爲不能提告爲自己討公道。但曾爲檢察官、現爲寬和法律事務所的律師的何克凡指出,事實上「告訴期間」起算爲知悉時起半年,並非從發生時間起算;且即使民事已與對方達成和解或調解,仍可追究對方刑事責任。

《刑法》第319之1條規定,未經同意偷拍他人性私密影像,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該類案件屬於「告訴乃論」,被害人須在知悉犯人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否則即喪失追訴權。

何克凡指出,實務上常見2種情況,包含直接抓到偷拍現行犯,就是以抓到時起算半年;另外一種情況是循線查獲色狼偷拍上百部影片,清查找出被害人,他們才知道被偷拍,多半以檢警通知被害人制作筆錄,讓被害人確認是否遭偷拍,告訴期纔開始起算。

他強調,偷拍性影像、同意拍攝性影像卻被惡意外流的兩種情況,被害人可決定是否提起刑事訴訟,即所謂「告訴乃論」之罪。但若危害到社會法益,例如偷拍還把影像外流,或偷拍對象是未滿18歲兒少,就會考量已牽涉社會法益,或被害人處於弱勢需要受公益保障,就屬「非告訴乃論」之罪。

何克凡指出,民國112年《刑法》針對偷拍、散佈性隱私等罪大幅修法,因爲科技進步、性影像外流事件頻傳,甚至出現製作不實性影像散佈,經修法已彌補原先的「妨害秘密」罪章不足,並增訂「妨害性隱私」罪章。

何也提醒,民事的和解、調解並不等於刑事須撤回告訴,若受害民衆認爲對方行爲過分、想追究刑事責任,即使已經與對方和解,仍可追究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