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找兒當人頭詐領助理費63萬 前嘉義縣議員黃芳蘭二審仍無罪
▲前嘉義縣議員黃芳蘭被控詐領公費助理補助款案,臺南高分院認定罪證不足,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一審無罪原判。(圖/記者林東良翻攝)
記者林東良/臺南報導
前嘉義縣議員黃芳蘭被控自2015年間起,與其張姓兒子申報公費助理補助款以少報多方式,從中合計詐領新臺幣63萬多元被起訴,嘉義地院以罪證不足判無罪,檢方不服提起上訴,臺南高分院審理後,認一審認事用法無不當駁回檢方上訴,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檢方起訴認爲,黃芳蘭、張男明知公費助理補助費系由嘉義縣議會編列預算,應全數發給實際聘僱之助理,卻利用黃芳蘭擔任縣議員之職務機會,製作不實文件,向嘉義縣議會申請公費助理補助費,涉嫌共同詐取補助款及春節慰勞金,合計63萬620元,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
原審判決認定,張男自2015年5月1日起即以每月2萬5000元薪資條件,受僱擔任黃芳蘭之公費助理,2017年2月起薪資調整爲每月4萬元,並確實從事議員助理相關工作。至於補助款匯入帳戶後由家族成員統籌管理,是基於家族共產及財務分工模式,並經張同意,尚難認定有虛報、浮報或詐取補助款之情形。
臺南高分院指出,依卷內證據,尚不足證明被告2人有檢方所指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基於「罪證有疑,利歸被告」原則,原審判決認定無罪,並無違誤。
針對檢察官上訴主張本案屬「人頭助理」、虛報補助費等情,高等法院認爲,張確有實際擔任公費助理,且相關法規並未規定議員助理須爲專職,即便兼職,也不足以推認其爲人頭助理,檢方所舉證據,尚無法證明被告2人有不實申報或詐領補助款之犯行,上訴理由均不足採信。法院因此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全案維持無罪判決。依相關規定,檢察官仍得依法上訴,但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相關限制,被告不得再行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