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科大教授耍陰招!聯手博士生泄露招標秘密 助攻失敗仍遭判刑

▲北科大蘇姓教授涉協助特定廠商搶標,士院認定採購詐術未遂判4月緩刑3年。(圖/記者許敏溶攝)

記者黃宥寧/臺北報導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蘇姓教授遭控在研究中心採購實驗設備時,先取得特定廠商估價單,再指示博士生依內容填寫校內文件,並在公告前泄漏規格、預算與開標時間等資訊,使廠商取得招標優勢。士林地院認定已構成「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判教授4月、博士生3月,均可易科罰金、緩刑3年。

判決指出,2020年間,大量客製化積層製造研發中心需採購一臺「客制高速混黏合機」。蘇姓教授身兼申請人、規格審查、開標會辦及驗收人員,負責處理整體採購流程。起訴書記載,他要求蘇姓博士生與特定廠商張姓負責人聯繫,先取得該公司估價單,並依相同內容填寫北科大的經費申請與底價籤核文件,作爲最終採購預算。

然而,招標文件尚未公開前,蘇姓教授與蘇生多次透過通訊軟體聯繫廠商,提前提供招標資訊,包括「185萬元預算」、「開標日期」、「驗收項目內容」、「技術規格示意圖」等,而這些資訊依規定應在公告前保密。博士生也曾向廠商索取示意圖、規格內容後,將資料填入標單與驗收文件。

後續招標公告發布後,教授認爲詢問投標的廠商較多,又指示不知情的研究生調整標單內容,包括縮短履約期限、修改機臺尺寸等,使得競爭門檻提高。北科大也於2020年10月至11月間3度更正招標內容。然而開標當天,該系統的三家廠商因未附規格說明書、型錄等資料,被審標小組認定不合格,最終由其他業者得標,使得「不正確開標」的結果並未真正發生,構成未遂。

據瞭解,調查階段,曾被其他機關認爲可能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的「浮報價額」及泄密罪嫌。不過檢察官審酌後認爲,雖教授在採購程序中負責申請、審查與會辦,但研究設備的取得並非攸關「國計民生」或對外提供公共給付的事項,不符貪污條例中「授權公務員」的要件,因此並未以貪污罪名起訴,而改依政府採購法第87條追加起訴。法院也採同一見解,將貪污部分排除。

士林地院審酌,被告2人均具教授與博士生身分,理應知悉政府採購法的「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卻仍提前泄漏招標資訊、修改標單內容,破壞正常競標機制,行爲不當;但考量2人無前科,且偵審期間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認爲仍具教化可能,因此宣告緩刑3年,並命教授於1年內向公庫支付3萬元、博士生支付1萬5千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