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租公司要求女大生「填家長同意書」!租約破局拒還3900元定金
▲21歲黃姓女大生租屋竟遭包租代管公司要求填寫「家長同意書」。(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莊智勝/臺中報導
臺中一名黃姓女大生控訴,114年6月由劉姓男子帶看房屋,並支付3900元定金表達承租意願,未料5天后劉男竟要求黃女必須由父母親填載「租屋家長/監護人同意書」;黃女當時21歲,自認已經成年,拒絕填寫家長同意書,雙方租約破局,劉男竟據此拒絕退還定金。經黃女提告後,臺中地院法官審酌,判劉男應返還3900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黃姓女大生114年6月由劉男帶看某處房屋後,表達有意承租,並依劉男要求交付3900元定金,未料5天后劉男竟改口,要求黃女必須由父母親或監護人填載「租屋家長/監護人同意書」。黃女認爲,雖然她還是學生,但已經21歲,法律上爲成年人,有完全行爲能力,無所謂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不需父母同意或允許,劉男要求顯然不合法律規定。
黃女還指出,該同意書所載之內容,除要求其父母應承擔租金之支付外,還涉及連帶賠償責任,根本就不是單純的「家長同意」,黃女因此拒絕簽署,未料劉男竟據此向她表示,若未簽署同意書,即無法完成租賃;黃女獲悉後要求退還定金,但卻遭到劉男拒絕。黃女認爲,雙方租賃契約破局,且不可歸責於她,劉男自有全額退還定金之義務,因此提告請求返還3900元。
對此,劉男的抗辯,表示他爲包租代管公司之員工,代表公司出租房屋予黃女,在收到定金後已將金額匯入公司帳戶中,考量黃女爲學生,無穩定收入,公司因此要求黃女應請家長簽署係爭空白同意書,作爲租賃契約之連帶保證人,黃女起初同意,但事後卻反悔,致租約不能成立,自不能請求返還定金;再者,定金系由公司收取,劉男並無返還義務,請求法官駁回。
臺中地院法官審酌,該同意書除要求家長對違約金、損害賠償、費用補償等金錢給付義務,負連帶保證責任外,還要求子女準時返家、遵守紀律;且簽名欄除要求父母身分證字號、連絡電話外,還要求黃女填寫就讀學校、班級。
法官認爲,黃姓女大生已經成年,依《民法》規定已無所謂父母爲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情形存在,劉男要求她填寫家長同意書,顯然依法無據,雙方租約破局,無法歸責於黃女所致;另劉男稱定金系公司收取云云,但劉男爲洽商租賃契約之當事人,定金之不當得利應認由劉男所取得,劉自應付返還責任,因此判劉男應返還3900元予黃女。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