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177條修法 各方意見不一致問題在這裡

保險法第177條修法 各方意見不一。圖/本報資料照片

立法院今日舉行保險法第177條條文修正的公聽會,修正案將直接把保險業務員的勞動契約,納入保險法第177條本法來管理,不過對此金管會仍強調保險法主要規範保障消費者權益和保險市場穩健,不適合納入勞動契約管理,因此能否順利完成修法,變數相當大。

此一議題已討論多年,國民黨籍立委林思銘、賴士葆等人此次再提出保險法177條修正案,把保險業務員的工作權益納入保險法管理,對此金管會仍持反對立場。代表金管會出席公聽會的金管會副主委陳彥良指出,保險法是由契約法與保險業法所構成,金管會是保障消費者權益及保險市場的穩健爲主,保險業與其從業人員間的勞務關係,本質與一般勞務契約無異,應迴歸民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應該回歸到民法管理。

而大法官的740號解釋內容,對於保險業務員能否視之爲勞工,亦發揮決定性的影響。大法官740號解釋內容,主張招徠、承攬業務的保險業務員,由於沒有固定上班的處所、工作時間,因此不能視之爲勞基法所保障的「勞工」,這也使得保險業務員長年以來,一直未在勞基法的保障範圍之內。

法務部則認爲,保險公司與業務員之間的勞務契約,大法官解釋已經定調,仍要回歸契約內容個案判斷,最主要問題仍在於契約能否適用於勞基法,或是隻能適用於民法,這攸關保險業務員的工作條件與福利等制度,也是此次修法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而對於保險業工會希望導入勞動部來強化保險業務員的權益保障,法務部也會配合各方討論共同解決此一問題。

有勞動法大老之稱的政大法律系副教授林佳和認爲,直接用保險法來明訂保險業務員和契約屬性,甚至是推定保險業務員爲勞工,這恐怕有違憲問題,而且若業務員選擇與僱主之間成爲勞動關係,就有更多的規定必須遵守。不過他也指出,大法官740條規定內容對於「勞工」定義,的確留下很多混亂,也很糟糕,例如工作時間、地點若是保險公司訂定勞工時間與地點是自由的,就不是勞工,這犯下嚴重的錯誤,而且把佣金報酬計算方式,混淆爲業務風險承擔規則,這也是很大的錯誤,但還好很多法院在審議相關案件時,並未引用該規定,反而是保險公司經常引用,因此,接下來主管機關仍應該建立起減少保險業關於業務員是否爲勞工的紛爭,至少是暫時性解決相關問題的機制。

壽險公會副秘書長金憶惠則指出,關於保險業務員因爲不當招徠而受懲處的規定,這幾年來金管會的確也有着手修改相關規定讓執行的條件更爲完整,但倘若依照保險法177條的修正方向,把勞動部拉進來,那麼就等於要全面適用勞基法,包括工作時數、時間、地點都要依勞基法規定執行,但不見得所有業務員都認爲這是好的方向,亦即業務員之間仍未有一致的共識,他也表示,因此工會仍傾向以現行的保險法第177條授權訂定相關規則的方式來執行即可,不見得要直接修177條本法。

保險業全國總工會理事長張煒如認爲,全國逾37萬名的保險業務員在現行規定之下,不當招徠等懲處機制加重,但本身工作權益卻缺乏保障,認爲應把業務員視之爲勞工,納入勞動權益保障範圍,並且強調應該強化工會辦理更多教育訓練,尤其政府在推動AI政策時,例如在推動AI行銷、覈保之際,更應透過教育訓練、轉型等方式來因應對保險業務員的就業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