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收匯款138萬」怪怪的 嘉義男報警仍被判刑3個月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隆(化名)被指控在去年6月間將個人的郵局帳戶資料,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導致受害者被騙錢;但他到案之後,辯稱是幫潘姓女子收取匯款人民幣30萬元(約新臺幣138萬元),但事後越想越怪,有去報警。嘉義地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仍依法判處阿隆有期徒刑3個月,併科罰金1萬元。
▲阿隆聲稱提供帳戶資料是要幫潘女收取匯款,但他的說詞未獲得法官採信。(示意圖/記者周宸亙攝,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隆2025年6月間透過超商服務將自己的郵局提款卡寄給王姓、潘姓女子,再透過LINE語音告知王女提款卡的密碼;接着,該詐團利用假投資話術,誘導受害者匯款5088元,等到錢一入帳,就立刻提領一空。
事後受害者發現異狀決定報警。阿隆到案後辯稱,潘女自稱人在中國,要匯款人民幣30萬元給他,說是來臺灣時會找他幫忙提領,他有些擔心,覺得怪怪的,後來就去報警了。
不過,嘉義地院法官認爲,阿隆與王女、潘女並無任何信任基礎或情誼,爲何會聽信對方在網路上的隻字片語,就輕率將個人的金融帳戶資料交出,這顯然不合常理。
法官進一步指出,阿隆在明知道潘女人在中國的情況下,仍將帳戶資料寄送給人在臺灣的王女使用,導致帳戶淪爲詐團的犯罪工具,可見他具有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犯意。
最終,法官沒有采信阿隆的說詞,並依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判處他有期徒刑3個月,併科罰金1萬元,前者得易科罰金9萬元,後者得易服勞役10日。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