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奧運性別爭議(上)當性別的分類帽失靈:重建公平賽制的現代挑戰

運動賽事的性別爭議,本質極爲複雜,但在各界爭吵「誰是女人」時,各大賽會卻不能免除重新討論公平定義的責任。 圖/美聯社

編按:巴黎奧運的性別爭議持續延燒,除了臺灣女子拳擊選手林鬱婷,阿爾及利亞女子拳擊手哈利夫(Imane Khelif)1日更發生了對手上場不到1分鐘就棄賽、再次被反對者批爲「男人打女人」。兩人都因爲2023年遭國際拳擊總會(IBA)指控未通過性別檢測,今年兩人在奧運的優異表現也引得辯論愈演愈烈,牽扯出關於跨性別者、間性人(陰陽人)與其他染色體不符常值的案例討論,更因知名作家JK羅琳高調加入質疑行列而擴大。本文試圖簡述當代運動賽事性別檢測的現狀與爭議,又何以成爲針對女性的審查與限制。

本次巴黎奧運,共有10項競技賽事針對跨性別運動員設下門檻:拳擊全面禁止跨性別女性運出賽,田徑、游泳、橄欖球、板球、划艇等5項,選手須在12歲前完成性別置換手術,或未經歷男性青春期,才能參加女子組別;鐵人三項、網球和射箭,要求選手將睾固酮濃度抑制到指定標準以下。

雖然奧運性別爭議,多半是針對男跨女(MTF)的跨性別運動員參與賽事,是否會導致不公平而來,然而隨着各方展開討論,可以發現其根源,仍是人類社會怎麼看待、區分「性別」。

近代,隨着平權概念和價值的接受度越來越高,多數人都聽過「生理性別」、「社會性別」和「性別氣質」,幾乎是談性別平等時必然會提及的基礎概念。但這次奧運拳擊項目的爭議爆發,很多人才驚覺,過去以爲毫無爭議的「生理性別」,並不是那麼簡單二分的。

▌性別的分類帽還準確嗎?

近代醫學發現,性染色體的各種DSD(Differences in Sexual Development,舊稱「Disorders in sex development」,中文分別譯作「先天的性別發展差異」、「性發育異常/障礙」)形式,其組合不一定都能產生相對應的外部性徵和性器官,也就無法進行性別二分的認定。有這種情形的個體,在不影響生活之下,並不一定需要醫療介入。

儘管「生理性別」的判斷涉及複雜的排列組合,但競技賽事需要的是相對明確、好監管的規則,因此近代運動競技賽事和奧運會,雖以顧及隱私和人權爲由不再使用性別檢測(1999年取消),卻改以睾固酮(Testosterone)濃度檢測取代,當時醫界認爲睾固酮是影響肌耐力與肌肉量的關鍵因素,就此成爲參賽標準的依據。

阿爾及利亞女子拳擊選手哈利夫於2023年世錦賽捲入性別爭議,儘管已符合2024巴黎奧運參賽資格,外界仍不斷質疑與批評。 圖/路透社

然而近來睾固酮這項標準,也遭遇相當的質疑,何況,並非所有DSD的案例,都能因睾固酮濃度高於平均而受益,例如也有性染色體呈現爲XY的女性,同時也有雄性素不敏感症候羣(androgen insensitivity syndrome,AIS),不僅有女性的外生殖器和性徵,且對睾固酮不敏感,不會因此就具有優勢。很多人受限於過時的性染色體知識,認爲只要有Y就是男性,但這是無法成立的,即便是DSD女性,身體裡也不一定擁有未發育完成的男性器官或性腺細胞,甚至可能有不規則的月經。

況且DSD沒有大衆想像的罕見,目前學界估算約介於萬分之一到1/4500之間,很多患者是到了青春期,或是成年後因不孕困擾,進一步檢查時,才知道自己也是DSD的一員。臨牀上也發現,多囊性卵巢症的患者或正在服用避孕藥的女性,都會導致睾固酮指數升高,但這些女性運動員的表現並沒有顯著差異。相關研究也促使醫學界開始修正對睾固酮的看法,不再一致認定必然有決定性的影響力。

過去也曾出現女子選手因先天睾固酮濃度較高而被禁賽,或被要求必須進行手術或藥物治療,降低到標準值內纔可參賽,如南非田徑選手Caster Semenya、印度選手Dutee Chand都是如此,當時國際田徑總會宣稱:「發展差異的歧視,是必要且合理的」;這也正是2022年紀錄片《誰來做主:運動殘酷記事》(Category:Woman)嘗試探究的現象,展示了這種強迫降低睾固酮的規定,如何造成選手身心的重大傷害。

不僅睾固酮是否能作爲唯一分類依據受到質疑,各單項運動協會的標準也不一,例如國際田徑總會僅禁止睾固酮濃度超標的女子選手參與400至1,600公尺的比賽,但其它賽事並不禁止,但究竟是什麼根據,讓其認爲睾固酮濃度只會影響中程比賽的公平性?上屆東京奧運,納米比亞選手Christine Mboma因爲被驗出睾固酮超標,乾脆改報名200公尺,還一舉奪下銀牌。

2020東京奧運,女子200公尺短跑項目的前三名選手:金牌爲牙買加Elaine Thompson-Herah(中),銀牌爲納米比亞Christine Mboma(右,銅牌爲美國的Gabrielle Thomas。 圖/美聯社

以上所有討論,尚且完全不涉及跨性別者,僅討論了選手們天生的條件和優勢,就已經如此複雜。同爲DSD案例的女子選手,有的在運動表現上,確實超越了女性運動員的平均值,但有的卻未見優勢,而他們在生化檢測上卻有着相似的睾固酮數據。因此,即使不討論人權、僅以賽事公平性而論,全面禁止有DSD的選手參賽,也不會是解方。

更尷尬的是,過去因爲睾固酮超出標準值而被取消獎牌或參賽資格的,絕大多數都是非白人選手,且幾乎都是女性。如果一定要給予一種認定,這個認定過程很難「不政治」,畢竟如何去詮釋這些數據、該把線畫在哪裡,很難完全脫離各種意識型態與價值觀的影響。

此外,能影響運動表現的生理條件,還包括身高、體型、手掌腳掌的大小、肺活量、乳酸代謝速度等等。如果運動賽事從不覺得有必要禁止身高超過200公分,或手腳長度超過平均值的運動員參賽,也從未有人質疑富裕國家選手在青少年期得到的營養和科學訓練方式,是否適合跟所謂「全球南方」(Global South)放在同一場競賽較量,那「賽事公平」的標準或追求的目標,究竟是什麼?

以美國游泳運動員、傳奇飛魚菲爾普斯(Michael Phelps)爲例,他有193公分的身高,但手臂展開卻有207公分,還有一雙43公分的大腳,心臟供血量和肺活量都是常人的兩倍以上,乳酸代謝時間更只要常人的三分之一。把他跟其他男子選手放在一起比賽,是否比允許一個非外力作用下,睾固酮超出平均值的女性選手參加女子組賽事更加公平?以如今輿論討論DSD和跨性別選手參賽權時,對公平的定義來看,菲爾普斯還能保有參賽資格嗎?我們反對的究竟是不公平、是選手間落差帶來的風險,還是隻反對特定框架下的優勢?

菲爾普斯全生涯坐擁23面奧運金牌,被當作「超乎常人的存在」,世界不曾質疑過他的參賽資格,更不曾貶損過他的成就。但一個女性運動員卻無法單以成績證明自己,光是檢驗結果就可能失去參賽資格,面臨「不是女人」的質疑。即使我們同意在運動競技中,公平的重要性,但這個「公平」,指的到底是哪一種?還是這從始至終,就是一個針對且圍繞「女性」運動員的爭議?

▌誰該爲女性選手的權益負責?

指出目前多數討論中訴求的「公平」並不具一致性和精準的定義,並不是說這個原則就不再重要了,尤其運動競技和賽事已深深鑲嵌於各類獎金、升學、就業(包括進入職業運動),和廣告代言等鉅額利益當中,競賽資格和結果,不再單純只關乎個體平等、尊嚴與認同的實踐。況且在大多數運動項目中,女子組所獲得的關注程度、資源和贊助,與男子組有巨大落差,本就不夠大的餅,讓競爭更爲殘酷,也產生了更嚴重的相對剝奪感。

然而,賽制、分組方式、檢驗項目,都不是女性運動員決定的,如今卻讓部份渴望以平等地位一起參賽的選手,成了替罪羊。即使是靠自身努力取得的成績,卻籠罩在外界質疑的陰影下,還被迫成爲文化戰爭中,承受各方壓力的標靶,何來人性尊嚴可言?

我們應把責任梳理清楚,如果有任何選手的權益被損害,該負責的也是賽事的主辦與監管單位,而不是渴望被接納的跨性別運動員,或出生於這個只以二元認定性別的社會,卻有着與生理性別指定(sex assignment)無法完全相符的構造和身體數據的DSD運動員。各運動競技賽會長年忽視醫學新知和運動科學的進步,只想因循茍且、便宜行事,以單一標準全面開放或全面禁止的粗暴決策,既傷害了跨性別運動員,更導致所有爭議,彷彿變成「女人(非男性)之間的戰爭」。

《經濟學人》曾在2022年,提出讓所有項目分爲「公開組」和「女子組」,後者僅允許順性別、未有DSD的女性運動員加入,其他都應該分入公開組。然而這也是一種變相的「全面禁止」,且不說這是擱置了認同問題,無視很多DSD和跨性別女性渴望被認可、且以女性身份參賽的意願,還會進一步使選手個體間的身體條件差異,拉的比過去二元分組下更大,再次將社會集體應一起承擔的代價,轉嫁給個人。同時,這種分類方式,也讓「女子組」成爲次一等的存在。

也必須承認,當「身份」與治理和資源身份綁定、且很難拆分開的現狀下,這場必須在平等與公平之間的拔河、不停調整新知和作法的嘗試,也註定會是一個很難在短期內有答案,甚至讓任何一方都不會滿意的難題。我們已知舊有性別分類方式與賽會分組方式的瑕疵所在,但賽事制度和分組方式究竟該如何改進?

巴黎奧運8月2日女子拳擊66公斤級16強賽,義大利選手卡里尼棄賽。 圖/歐新社

今年4月,國際奧委會公佈一項研究結果,顯示跨性別女性運動員在下半身力量和肺功能方面比順性別女性差;同一時間,另一獨立單位公佈的研究,則認爲關鍵在是否於青春期之前就開始接受性別轉換的治療和專業訓練,認爲以男性身體經歷青春期的跨性別女性,在接受降低睾固酮濃度的治療甚至手術後,仍有部份優勢存在。這是個好的起點,更多醫學、運動科學領域的專家願意投入研究,絕對有助賽事在儘可能兼顧人權同時,又不放棄公平性。

而競技的分類,也會有助建立新的標準,例如過去多數性別爭議是發生在競速類項目,如田徑和游泳,但同屬需要瞬間爆發力和肌耐力的舉重,同樣指標還會造成明顯的差異嗎?鉛球被歸在田徑項目,但應該採取跟短跑一樣的標準嗎?還是會更接近舉重一些?

可以歸爲另外一類的,則是會有近距離接觸或碰撞的項目,例如拳擊和跆拳道,爆發力可能比肌耐力重要一些,且在速度之外,還有複雜的戰術和走位,而非單純仰賴體能;如果以JK羅琳等人所言,他們是想保護選手的安全,那麼在現行以體重區分量級外,是否應增加測量出拳和出腿的重量?

而射箭、空氣槍這類更需要精確重複肌肉記憶的項目,測睾固酮還有任何意義嗎?如果某個項目中,男女子組成績已沒有明顯差距,性別仍是有意義的分組依據嗎?近年奧運新增的如街頭滑板、霹靂舞等,又該採用何種標準?滑板有些動作和身體需求,可能與跟體操、花式滑冰相似,性別是否影響其跳轉高度和動作難度?不少街舞比賽是不分性別的,但本次奧運卻仍區分男、女子組,這樣的依據又是什麼?

以上提問,不一定有問到重點,但這些提問的目的,是去思考新的公平基準是什麼。保障選手參賽安全和權益,跟保障跨性別運動員參賽權,必然是衝突的嗎?還是這種衝突有機會透過不同思考框架去解決?開啓更多對話、嘗試以新的指標和思維去促進賽事的公平性,讓選手能夠安心比賽,也無須憂慮成就受到質疑,應是各項賽事機構、協會組織不該繼續推諉的責任。

下篇接續:〈巴黎奧運性別爭議(下)保護女性的初衷,爲何成爲「不合格女人」的審查陷阱?〉

1992年中國選手張山在定向飛靶混合賽事奪金,1996年奧運卻禁止女子參賽、2000年才奠定男女分組比賽的規範。 圖/美聯社

責任編輯/王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