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犬被鄰居黑狗咬...他為搶救也負傷 法院判飼主要賠見狗被咬的痛苦

46歲謝姓男子飼養黑狗,小狗卻跑到旁邊農舍,咬傷鄰居鄭姓男子及其愛犬;臺南地院將謝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40天,鄭再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愛犬被咬傷讓他精神痛苦,臺南地院臺南簡易庭認定謝要賠償鄭的傷勢以及眼見愛犬被咬傷的精神痛苦,總計判賠12萬1793元。

謝姓男子在臺南市關廟區南雄路1段一樓住家前飼養犬隻,今年3月5日下午4時許,犬隻突然掙脫煉繩,衝到旁邊農舍咬傷鄭姓男子的愛犬;鄭爲救愛犬,自己的右側大腿、左腳踝被咬傷,下背和骨盆也有挫傷等傷勢,鄭驗傷提告,謝原本辯稱是小狗互咬引起的糾紛,後來認罪。

鄭姓男子提起請求侵權行爲損害賠償訴訟指出,謝身爲犬隻飼主,本應注意防止小狗無故侵害他人身體,卻疏未注意管束或設置足以避免犬隻攻擊、咬傷他人防護措施,致其所飼養黑狗咬傷他跟寵物犬「弟弟」;他請求個人與寵物犬醫療費用支出及精神慰撫金共17萬1793元。

謝姓男子表示,承認鄭及寵物犬被他的狗咬傷,對於醫療費用、寵物犬隻就醫費用,沒有意見,同意付款;但鄭請求的精神慰撫金過高,請求法院駁回。

法院指出,依據鄭提出的診斷證明書、醫療收據1萬2458元、寵物犬隻傷勢照片、動物醫院住院及門診費用明細收據5萬9335元,認定謝均應賠償;至於精神慰撫金,雖然寵物遭受攻擊,並非飼主身體、健康、自由等人格法益受到侵害,亦非民法規定可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範圍。

法院認爲,但是鄭姓男子本身人格法益受害過程中,親見所飼養寵物遭受侵害致傷,考量寵物動物與人所具有情感上密切關係,有時已近似於家人間伴侶,於此情形下,自應得於飼主人格法益受害過程所生精神痛苦內衡量,屬於鄭的身體受非財產損害精神痛苦範疇。

法院審酌,雖然寵物犬遭受侵害致傷,不得單獨依民法請求精神慰撫金損害賠償,但鄭在搶救寵物犬過程中負傷,並目睹寵物犬遭撕咬,就鄭因相關情形所造成精神痛苦,考量雙方學歷、工作、經濟狀況等,判決鄭得請求精神慰撫金5萬元,總計謝應賠償12萬1793元。

謝姓男子飼養的黑狗咬傷鄰居鄭姓男子及其愛犬,臺南地院臺南簡易庭認定謝要賠償鄭的傷勢以及眼見愛犬被咬傷的精神痛苦。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